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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這片沃土上,租賃機構林立。由于大量的農民工,租賃市場也非常繁榮。但活躍的市場之下,卻隱藏著不少爭議。本文要講的是,當中介超過轉租期限將房屋出租給他人時,法院會如何處理。
一、案件基本事實
張三被介紹到北京的一所房子。張三還和經紀人簽了這套房子的合同。房子是一棟平房,離他工作的地方很近。位置很好,但租金比同地區的其他房子低很多。出于好奇,張三與出租人老陳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一年,押金三付。隨后張三付了押金和第一期房租。
張三在那里住了兩個月后,一個自稱房東的人突然來找張三,要求張三三天內搬出房子。
這時,張三發現老陳并不是房子的真正主人,而是所謂的“二房東”,而且老陳與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已經到期。
無奈之下,張三只能搬出家,另找新房。
隨后,張三協商后決定起訴老陳,要求其退還押金、租金、賠償違約金以及另找房子造成的損失。
2、法院判決:支持張三的請求
首先,張三和老陳簽字的《租房合同》是有效的。雙方需按《租房合同》執行。一方不履行的,需返還財產并支付違約金。《民法典》第717條規定,轉租期限超過剩余租賃期限的,超出部分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有權要求轉租人返還租賃物。
不過,《租房合同》只存在于老陳和張三之間。原房主不是《租房合同》范圍內的人。因此,原房主不受《租房合同》的約束。作為業主,房主可以要求張三搬走。此時,三人只能按照《租房合同》中的約定向老陳索賠違約金。
法院判決老陳退還張三的押金和多付的租金,并賠償張三的違約金。
3、律師講解法律:租房時,必須明確房東身份。二房東危害很大。
作為二房東的危險在于,如果老陳在這種情況下跑了,張三可能很難強制執行老陳名下的財產。例如,同樣的問題是關于押金的返還。如果張三和房東簽了租房合同,房東又不退押金,張三起訴的話,至少房子的財產就清楚了,不能留在原地。最終的結果是,同樣是室內處決;但由于與二房東簽訂了合同,張三作為租房者,只能要求老陳退還押金,但老陳身上是否有房產、車輛、現金可能很難說。姓名。
《民法典》根據第717條的觀點,逾期轉租的租賃合同并不無效,但超出部分的協議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其他原因導致合同無效,超出部分的約定也有效,但對出租人沒有影響。出租人可以依據物權主張返還原物,轉承租人可以依據有效的合同約定主張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