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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法163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法163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63 條的內容是關于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 163 條明確了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和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涉嫌此罪的被告人,將根據其受賄數額的大小,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同時,該條款還強調了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的處罰標準,要求依照更嚴格的規定進行定罪處罰。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法163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法163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