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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4日,甲方甲公司與乙方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乙方擔任甲公司總經理,工資元,勞動合同期限無限制。勞動合同還規定,乙方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乙方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反限制競爭義務;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同時與第三方建立勞動關系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服務嚴重影響甲方工作任務完成,或者按甲方要求拒絕改正的;加入公司前后提供的個人信息、證明有偽造或與事實不符等。
2019年1月31日,A公司董事長C提出解聘建議,稱:鑒于公司成立近兩年來,公司現任總經理B有以下嚴重行為:履職、誠實守信方面存在的問題:一、根據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條規定,總經理應當每三個月就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事項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董事。但總經理B未每三個月就《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事項向董事會進行書面報告。其次,太湖人才創業領導小組向政府部門的申報材料和其他匯報材料中,存在不少偽造過往經驗、夸大成績的情況。作為公司任命的總經理,其嚴重違反《員工手冊》《勞動合同書》相關條款,給公司埋下重大隱患。第三,作為公司研發關鍵時期肩負重要職責的總經理,他清楚地知道清華大學博士項目將占用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來履行職責。沒有請示、沒有報董事會批準,他就申請了“清華大學研究生項目”,擔任公司總經理?!把芯克鶆撔乱I工程博士項目”并在申請材料上私加蓋公司印章。四是公然不執行董事會明確決議,嚴重違反總經理法定義務和責任。此外,根據初步調查和員工舉報,還發現總經理在執行董事會決議和履行其他職責方面存在重大失職。并提出如下董事會決議:1、董事會自2019年2月20日起辭去B總經理職務;2、自解聘之日起,B不能再以A公司總經理的名義處理A公司的任何內外部事務,并應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移交屬于A公司的全部物品。當日將公司財產交給公司指定人員;3、董事會將根據工作進展及時啟動離任財務審計和其他法律審計,并保留對違約和過失問題進行深入調查的權利。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2019年2月20日,A公司召開第八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了解聘議案,并形成董事會決議。同日,A公司向B公司發出《致B某老師函》號,稱:A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召開董事會,通過有效決議,免去你的公司總經理職務;即日起,您與A公司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終止并解除。您不得再以公司總經理的名義處理公司的任何內外部事務,并應在4點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將屬于公司的工作移交給指定人員。2月20日下午,所有項目。
2019年2月21日,B先生就賠償、工資等事項向市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元、2月份工資元。2019.
2019年4月15日,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決定,決定終止本案。B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與先前相同。一審中,A公司進一步提出B公司償還公司個人捐款17萬美元損害公司利益,擅自提高個人租房補貼標準,并違反高管規定擔任杭州D公司董事、總經理。終止雇傭關系等競業禁止義務。簽訂合同的理由。
一審判決:
1、被告A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B2019年2月工資元;
2、被告A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B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元。
被告A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人A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此案是法院公報上的經典案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董事會的解聘決議能否作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一般來說,總經理作為公司高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具有兩級法律關系。一是總經理與總經理之間由董事會聘任關系,屬于委托法律關系;二是總經理與總經理之間的聘任關系。公司與總經理之間的勞動關系。董事會罷免總經理僅代表董事會與總經理的委托關系終止,并不意味著公司與總經理的勞動關系終止。公司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相關法律的規定解除。如果違反,則構成非法解除合同,要求雙倍標準金額的經濟賠償。
乙人是甲公司董事會任命的總經理,與甲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是根據相關法律等規定協商制定的,因此乙人也是甲公司的總經理。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與A公司建立勞動關系。A公司已在《勞動法》中明確,根據董事會決議,解除B公司總經理職務,并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這進一步證實了B的雙重身份。公司董事會罷免總經理的決定是董事會的法定權力,是董事會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反映。它不需要法律理由。董事會認為不適當的,可以解聘總經理,法院不會介入審查解聘的具體原因。但董事會的解聘決議當然并不合法地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公司仍需根據勞動合同及勞動相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關系。但公司根據董事會解雇決議,與B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法院也應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此次審查與董事會無故解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并不矛盾,故A公司仍應提供證據證明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
A公司解除合同的判斷依據:
1、對于B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每三個月就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事項向董事會進行書面報告,A公司未提供終止B公司的依據。勞動合同。因此,以此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合同的事實和依據不充分。
2、關于“偽造以往經驗、夸大業績”,A公司一審未提供證據。雖然在二審時提供了聲明等證據,但無法證明實際后果,不足以證明解除勞動合同的正當性。原因。其并未具體說明B的何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致B某老師函》的哪些條款。A公司僅在《員工手冊》告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后果,但沒有列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和依據。
3、B公司報名博士項目并加蓋A公司公章的行為雖有不當,但及時糾正,最終未入學。此外,他在申請時還辦理了印章審批流程。A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B公司的上述行為給其造成了哪些損失,以及哪些方面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4、對于B公司公然不執行董事會決議,解聘提案中未明確指出哪些決議,且B公司其他“重大違約行為”也未具體說明的,以此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不充分。
5、關于A公司在一審訴訟中單獨主張B公司償還公司個人捐贈17萬美元損害公司利益、擅自提高個人租房補貼標準、擔任董事違反高管競業禁止等行為杭州D公司總經理、總經理義務等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上述事項不涉及A公司的解聘議案、董事會決議、《勞動合同》。上述情況并非A公司決定于2019年2月20日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無論上述情況如何。事實是否存在,不能作為證明解除勞動關系合法性的依據。
綜上,A公司董事會雖然投票通過了解雇提案并形成決議,但并未具體說明解雇提案中所列的B公司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具體事實,也沒有明確是哪些規則相關事實存在違反規定的情況。因此,勞動合同可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充分,A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在本案的判決中,我的律師認為存在偏向勞動者的情況。A公司一審、二審補充的事實和證據均符合新證據的要求。法院沒有采納這些事實和證據,對A公司有些不公平。為了避免解除高管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提出以下建議:
1、對于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來說,其身份比較特殊。為了規避風險,這里提供兩種簽約思路:一是公司根據董事會聘任情況與總經理簽訂聘任合同。聘任合同的本質體現了一種委托合同關系,可以排除勞動法的管轄;二是簽訂勞動合同和最低保障的雇傭合同,即雙重合同制度。兩份合同是獨立的。勞動合同終止時,勞動關系仍然存在,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工作崗位或者依法終止勞動關系。
2、終止勞動關系時,必須咨詢專門的法律專業人員。終止程序和原因必須符合規定。終止合同的理由也必須完全合法,并必須從勞動合同、規章制度和勞動相關法律中尋找相關依據。避免非法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