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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
網友咨詢:
如何理解法人以單位內部貸款的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
律師答復: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單位內部貸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的,不存在違反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十五條的行為。第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其他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效力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人、非法人組織在本單位內部籌集資金,應當與其從業人員簽訂借款合同。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須有公司和員工簽名并蓋章后方可成立。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單位內部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滿足企業自身生產經營的需要。如果不是為了企業、單位的生產經營,而是為了放貸,那么集資就屬于非法集資。單位與職工訂立集資借款合同后,法人、非法人組織發生爭議,需要認定合同效力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補充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單位內部募集:
吸納社會工作者成為本單位的工作人員,吸收社會工作者的經費;
單位主觀知曉“名義投資者”與“實際投資者”不符,且“實際投資者”并非本單位職工的;
向職工籌集資金非單位自用的;
其他不應認定為單位內部募集資金的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法人、非法人組織通過單位內部貸款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的生產經營,不得違反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有本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