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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行政拘留期限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行政拘留期限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說明你犯事啦,被刑事立案啦,立案后怕你妨礙偵查、毀滅證據、逃跑等,先對你進行刑事拘留,等證據落實以后報請檢察機關進行起訴。刑事拘留可以拘留60天,特殊情況還可以加期限。刑事拘留一般就送看守所了,看守所可比監獄難過多了。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至于刑事拘留30天后,是否叫家屬去,要看案件的調查結果。拘留期間排除犯罪嫌疑的,予以釋放,發給釋放證明;確有犯罪嫌疑,但證據不足的,予以釋放,改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繼續偵查,可能聯系家屬辦理相關手續;確有犯罪嫌疑,證據充分。報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批準逮捕的,立即逮捕。可能聯系家屬取走犯罪嫌疑人的相關物品。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拘留所拘留的時間一般是不會超過15天的,除非當事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在拘留所拘留的時間最長可長達20天。被關押在拘留所,一般都是有治安違法行為,拘留所是憑借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對違法行為的人進行拘留的管制。
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
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1、哺乳期:1年;
2、哺乳時間,一般為1小時,多胞胎的,每多一個增加1小時;
3、
不是延長1年,
法律依據: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
1小時哺乳時間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行政拘留期限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行政拘留期限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