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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年產值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相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對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夠計算產值的,按照產值給予補償;無法計算產值的,給予合理補償;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地面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確定,并給予合理補償。征地方案公布后,不得搶建、搶建。
2.征用耕地時,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的安置補助費為征收的耕地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效益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相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征用非經營性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按照本條第、項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用于維持需要安置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1、集體建設用地只能用于興辦鄉鎮企業、建設村民住宅、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其中,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造住宅,經依法批準,可以使用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鄉、村莊建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經依法批準,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建設,應當依據村莊、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要求,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三、興辦鄉鎮企業必須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嚴格控制用地面積。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
4、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居民修建住宅,應當符合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閑置土地。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5、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原因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前已建成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改建、擴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