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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李和王于2003年結婚。婚前,他們在山東菏澤擁有李從母親那里繼承的一套房子。2015年,由于當地城市改造,李家面臨拆遷。經過協商,李某最終獲得了300萬元補償款,用于購買商品房,剩余60萬元未使用。2017年,雙方就拆遷補償問題多次發生爭執。最終,妻子王某提出離婚,并起訴法院要求分割財產,要求解除與李某的婚姻關系,分割拆遷款和現在的房子。李某聲稱,拆遷款是個人財產,不會分割。
辦案流程: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王某婚后購買了商品房。李某聲稱自己以個人拆遷補償金購買了該商品房,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這一事實。因此,商品房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割。案中未使用的60萬元押金可以證明是李某的拆遷補償收入,王某無權分割。隨后判決該房屋歸李某所有,并按市場價補償王某100萬元,拆遷費60萬元歸李某所有。
案例分析:
在我國登記婚姻時,不需要進行個人財產登記。因此,婚前雙方是否擁有財產以及擁有多少財產,完全取決于個人證明的程度。事實上,由于夫妻財產混亂,證明起來非常困難。本案中,通過拆遷補償購買的房屋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很難認定。主張權利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如果李某不能提供有力證據,人民法院也無法核實,該房屋就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公證或協議雖然可能會影響夫妻關系,但可以有效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即使發生糾紛,鬧上法庭,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也能及時審理。或無法證實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