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內職工的平均工資。如果前十二個月工人工資大幅減少,計算的經濟補償金額將大大低于正常金額。
比如本文的案例,該公司就曾長期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按900多的標準發放,而工人正常工作時的工資則在4000多。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是機械地往前推十二個月,還是按照停產時間扣除,按照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計算?
案例來源
案號:陜民民字754號
案件簡介
2011年11月2日,胡某到某水電公司電站工作。
2021年7月,因國家政策調整,公司電站被拆除,生產經營無法繼續。
2021年7月,水電公司向胡實際支付工資1810.70元,2021年8月至12月,每月實際工資974.70元。
2021年12月31日,水電公司通過微信工作群發送鎮水電字14號《關于與全體職工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并附上胡某等54名員工名單。
2022年6月8日,水電公司再次發文《關于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優待補償方案的公告》,要求員工協商一致選擇解除勞動合同,并明確告知經濟補償標準按照正常工作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動合同終止前,即2020年。2021年7月至6月的平均工資,根據水電公司工資確認表顯示,胡某的平均月工資為4003.78元。
胡女士認為水電公司在她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法院認為
根據第《民法典》號第565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合同即告解除。
2021年12月31日,公司通過微信工作群發送鎮水電字14號《關于與全體職工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并附上胡某等54名員工名單。因此,雙方勞動合同已終止。
因解除合同時胡某已懷孕,根據《勞動合同法》號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號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號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二倍給予賠償。
公司辯稱,經濟補償應按照合同解除前12個月內實際支付的工資計算。
對此,本院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內職工的平均工資。本案中,勞動合同終止前的2021年期間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停工期間,根據原勞動部第《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號文第十一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在企業正常生產條件下,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內職工的平均工資。
雖然根據陜高法第118《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號第十八問:“勞動合同終止前因停工而未支付基本生活費,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最好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工資基數計算。
但本案用人單位水電公司明確告知《關于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優待補償方案的公告》號54名員工,經濟補償標準按照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正常工作期間的平均工資計算,即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的平均工資。胡平均月工資為4003.78元。公司與其他員工簽訂薪酬協議時,按照公告確定的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按照當地最低工資1750元計算胡某的月工資標準來計算經濟補償,顯然有失公平。
同時,參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勞動合同法》號文件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月工資”應理解為勞動合同終止時職工的工資或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正常工作條件下的平均工資。
因此,胡某的月平均經濟補償工資應按照水電公司認定的4003.78元計算。水電公司應支付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勞動合同法》的兩倍,即.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