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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辯護無用論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辯護無用論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已經認罪認罰后,做無罪辯護的效果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因為認罪認罰是對自己的罪行認定,已經承認了自己的過錯,這會對辯護帶來一定的困難。
但是,如果認罪認罰是在不知情或被迫的情況下做出的,或者是因為證據不足而被迫認罪認罰的,那么做無罪辯護仍然有可能成功。此外,即使無法完全證明被告人的無罪,也可以通過辯護減輕刑罰或者爭取緩刑等。
你好,一般情況下,已經認罪認罰后再進行無罪辯護是比較困難的,因為認罪認罰本身就是承認自己有罪的行為。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例如當初認罪認罰是在被迫或誤導的情況下做出的,或者當初的認罪認罰存在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導致認罪認罰的有效性存在爭議,這時候進行無罪辯護可能會有一定的效果。但是,這需要律師充分調查和收集證據,并需要法院進行審查和判斷。
關于這個問題,已經認罪認罰,表示被告已經承認自己犯有罪行,因此在無罪辯護上的成功可能性較小。
但如果被告認為自己的認罪認罰是在不公正的情況下被迫做出的,或者是因為自己不理解法律程序而做出的,可以在法庭上提出相關證據進行辯護。
此外,如果被告認為自己的判決過重或者是法庭程序存在問題,也可以通過無罪辯護來嘗試減輕自己的懲罰。但需要注意的是,無罪辯護需要有充分的證據和理由,否則可能會被視為惡意抬頭或者是無意義的辯護。
無用。
因為已經認罪認罰,表示已經承認了自己的罪行,無論之后做出什么樣的辯護,都無法改變已經認罪認罰的事實。
此外,無罪辯護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清白,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辯護很難取得成功。
因此,已認罪認罰后做無罪辯護是無用的。
在刑事案件中,認罪認罰是一種法律程序,可以減輕被告人的刑罰。
但是,如果被告人認為自己無罪,可以選擇不認罪,通過法庭審判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在這種情況下,無罪辯護是非常重要的,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刑事案件中,律師只是被告的代理人,法院最終還是會根據證據和法律規定來做出裁決。如果被告的罪行已經被證實,無論如何找什么律師都無濟于事。但是,優秀的刑事律師可以幫助被告爭取更好的辯護權利和降低刑罰。律師可以通過調查收集證據、找出瑕疵和漏洞、提出合理的辯護策略等手段來為被告爭取更好的結果。因此,找到一位專業的刑事律師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大家都知道,我國刑事案件一個特點就是高羈押率,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之后被刑事拘留以及后續被批捕是常態,而被取保候審則是例外。這里就存在一個問題,一個失去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需要律師的援助,他如何進行委托呢?
刑事訴訟法第34條其實對這個問題作出了具體的安排,該條款其中之一的內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可以主動提出委托辯護人的請求,那么此時辦案機關有義務協助其進行委托。一般實踐中是這樣,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明確指定的委托對象的,那么此時辦案機關就會直接與該對象進行聯系,安排他們進行會面并達成具體委托事項;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單純的要求請辯護人,沒有具體的委托對象的,辦案機關一般都會通知其近親屬,要求其近親屬為其委托一個辯護人。由該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見面后在達成具體委托事項。
這里還存在一個委托權的問題,也即按照刑事訴訟法第34條的約定,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也有委托權。按照上文的分析,可以知道親屬的委托權是間接的,只是為了在程序上解決回見犯罪嫌疑人的問題,最終是否能夠達成委托還是必須要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本人時親自獲得他的授權。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對近親屬的范圍作出了規定,具體為““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吳謝宇案件的爭議點就在這里,吳謝宇本人沒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近親屬,因此嚴格意義上講律師如果持有期其他親屬的授權是無效授權,是無法解決會見吳謝宇的問題的。
我個人認為,看守所以律師授權不符合規定為由拒絕會見法律上是沒有問題的,但是畢竟辯護權是法定程序中非常重要的權利,而且依據上文的分析,辦案機關不僅有義務告知吳謝宇有權委托律師,在吳謝宇有要求的情況下還必須協助其委托律師。既然如此,其它親屬的律師都到達了看守所,雖然不能持授權直接回見,但是為了更好的從程序上保障他的權利,此時合理的做法應該是告知吳謝宇本人有律師希望為其辯護,并征詢其意見,如果吳謝宇堅決拒絕律師辯護,此時拒絕回見就沒有任何問題;如果吳謝宇本人有委托意見,那么就應當及時安排回見。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辯護無用論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辯護無用論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