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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任何人在法院依法判定有罪之前都應被推定為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未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刑事訴訟法》第12條確立了我國的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原則主要包含兩層含義:
(一)除法院外,任何其他機關(guān)無權(quán)宣告公民有罪,定罪權(quán)只能由法院行使;
(二)判決生效后才認定被告有罪。在此之前,不能僅僅因為他被逮捕、起訴和審判就簡單地被判有罪。
在實踐中,這體現(xiàn)在三個方面:
(一)區(qū)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分子。在提起公訴之前,他們都被稱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后至宣判前的法庭審理階段,他們被稱為“被告”。只有在法庭作出判決,確定被告人有罪之后,才被稱為“犯罪分子”。
(2)犯罪的舉證責任由檢察官承擔。公訴機關(guān)(公訴案件)或者個人(自訴案件)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應當提供證據(jù)證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實。
(3)可疑的罪行從未得到處理。如果證據(jù)沒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即使被告人仍涉嫌犯罪,仍應判其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