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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人們在很多重要場合的交易過程中,或者涉及到大額資金的交易時,都會選擇利用合約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到損害。然而,有時可能會出現特殊情況。某些情況會導致人們不愿意簽署商定的合同。在合同生效之前解除合同是否構成違約?
網友咨詢:
合同生效前取消合同是否構成違約?
律師答復:
沒有特別約定的,一般書面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成立并生效,但有有效期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如果合同尚未生效,則不構成違約,但您可能需要承擔合同過失責任。合同效力與合同效力不同。合同成立后,當事人不得隨意撤銷要約和承諾。合同生效后,雙方必須按照合同條款履行。否則,均應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補充道:
違約訴訟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因當事人違反合同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
但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期限。
《民法典》第577條
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假借簽訂合同進行惡意談判的;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
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