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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彩禮錢歸誰?
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結婚和離婚時彩禮該由誰領取的問題。這個問題比較復雜。由于各地風俗習慣不同,支付彩禮后的結果也不同。例如,在某些地區,彩禮是支付給女方父母的。有些地區,雖然彩禮是付給女方父母的,但結婚后女方會把彩禮帶回男方。聘禮的送出時間也會對聘禮的性質產生影響。有的是結婚前送的,有的是結婚后送的。因此,聘禮的性質必須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由于彩禮通常是指婚前男方給予女方的聘禮或彩禮,具有禮品性質,因此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性相對較小。小的。《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根據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僅屬于夫妻雙方的財產,為夫妻個人財產。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因此更容易被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
法律基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9條
如果婚姻存續時間不長,或者所要求的財產給另一方的生活造成困難,則離婚時可以返還因婚姻獲得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海關規定支付的聘禮的,人民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一)當事人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二)當事人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同居的;(三)婚前支付,給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