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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關于辦理商事賄賂刑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關于辦理商事賄賂刑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實際上,經濟糾紛是個大概念,包含兩個小概念: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經濟糾紛和刑事法律關系的經濟糾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經濟糾紛就不贅述了。刑事法律關系的經濟糾紛大體有以下幾種:1.詐騙(含合同詐騙);2.搶劫;3.盜竊;4.圍繞公司產生的:侵占、抽逃、內幕交易、非吸、集資詐騙等。
故,不應認為經濟糾紛是民商事糾紛。實際上,很多經濟糾紛背后,是隱含符合刑事犯罪構成要素的內容的,這種情況下的經濟糾紛,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當然,即便是刑事介入,如果糾紛中不含有刑事構成要素內容,也無需緊張。
刑事介入,配合刑事調查即可。
經濟案件跟經濟糾紛很多形式上難以區分,簡單點的案件很明顯可以區別,但是案情復雜,非法占有的故意很多時候難以認定,經濟糾紛也很容易轉變為經濟案件,經濟案件也可能查清楚后只是一個經濟糾紛,這需要大量的取證工作。提問者沒說清具體情況,誰也無法通過幾句話分清楚到底是案件還是糾紛,建議聘請律師,或者盡可能寫明情況。最后一點,公安部明文規定公安機關不能插手經濟糾紛,案件立案并不是經偵一個部門說了算,還要法制審核把關。
依我之見:首先要搞清楚兩個公司究竟是什么性質的‘’經濟糾紛‘’?會逼得其中一方要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另一方公司的刑事責任。
如果兩個公司在依法平等丶自愿進行經濟合作,做到合法丶共贏丶風險共擔丶利益均沾的基礎上發生的經營和利益分配上的糾紛的話,‘’依法‘’應當根據當初達成合作協議時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去解決,該仲裁的找仲裁,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向法院起訴。‘’如果‘’一一我講的是如果確實屬于平等主體之間正常的經濟糾紛,那么,公安機關的派出所或其他業務機構利用職權插手經濟糾紛是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對此,可以向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投訴,也可以向當地檢察機關控告要求對公安機關的濫用職權的立案行為進行法律監督。
如果兩公司前期合作時雙方主要負責人和相關直接負責人主觀明知刑法禁止公司、企業走私逃避法關監管丶生產銷毀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商品丶合同詐騙公私財物丶貸款詐騙銀行金融機構貸款丶集資詐騙丶非法集資……等《刑法》分則禁止企業法人實施的危險社會侵犯公私財產和公共利益等違法犯罪行為,犯罪行為結束后因兩公司分贓不均引起內訌,而兩公司及犯罪嫌疑人等自己無法化解雙方所獲非法利益之糾紛,無論是警方自行發現,還是犯罪嫌疑人中其中一方有人向警方報警,或者提請警方‘’調解‘’等,警方在此種情況介入的己不是雙方的所謂‘’經濟糾紛‘’,而是依法依職權查處公司丶企業涉嫌‘’單位犯罪‘’的行為。
怎么辦?
依我之見:究竟是兩公司企業經共謀后的分工合作的單位犯罪,還是確實是兩公司正常的經營合作中的經濟糾紛,只有警方依法調查兩公司合作經營的是什么項目,刑法究竟禁不禁止,兩公司及涉案人員的所作所為刑法是否禁止等等來下結論。如果作為兩公司參與人員對警方將經濟糾紛當刑事案件來錯誤處理的話,可以在向警方如實供述的同時,在警方和檢察機關審查時闡明自己不構成犯罪的理由并向警方和檢察院提供有關無罪系經濟糾紛的證據;如果有關嫌疑人被剝奪丶限制人身自由,自己無法行使辯護權,可以委托專業律師為其代理服務收集相關無罪證據并向辦案機關提出無罪證據和辯護意見,如果案件提起公訴法庭開庭審理辯護律師通過參與庭審也可以自己專業技能為被告人作無罪的辯護。通過這一系列作為,公司及責任人可以將這一‘’糾紛‘’處理到盡量對當事人損害最低的程度。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關于辦理商事賄賂刑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關于辦理商事賄賂刑事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