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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話題是,如果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出軌,另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賠償標準是什么?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4)濫用。拋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民法典》以列舉和一攬子條款的模式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重婚、與他人同居是法定賠償情形。不忠行為未達到上述兩種嚴重程度的,可歸咎于“其他重大過錯”,法院還可判給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金應該是多少?法律沒有規定賠償標準,由法官根據過錯程度、傷害后果、經濟能力等來確定。但一般來說,賠償金額不高,一般在幾千元不等。少則幾萬元,多則五萬元就算是高標準了。
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京0105民初號)中,許某承認婚內有外遇,并稱自己與單位工作的同事發生外遇。2017年底,發生婚外情,男女不正當關系,一直持續到2019年初。后來,2019年4月,與單位另一位同事發生婚外情,男女不正當關系一直持續到2020年7月、8月,法院判決賠償5000元。
山東一案號為:法院認定,女子在婚姻期間與他人發生不正當關系,并懷孕。法院認為,女方違反了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有過錯,給男方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傷害,判給男方損害賠償金8000元。
婚姻中的不忠是婚姻的過錯,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不過,婚姻中的不忠主要屬于道德范疇,法律處罰很小。所以,婚姻要想長久穩定,還是需要夫妻雙方多溝通,共同經營婚姻。如果您有婚姻家庭問題,請留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