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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021年12月27日凌晨4時30分左右,被告人鮑某跑至被害人李某、周某家中,將被害人放在臥室的OPPO手機、格雅牌女式手表偷走。家里的二樓。鮑某在繼續尋找其他財物時被李某和周某發現。鮑某見狀,立即攜帶上述贓物逃離現場。逃跑過程中,包因自身原因摔倒在地,被李追上。李某跨騎在鮑身上,將他按倒,贓物全部掉落在地。期間,鮑某用牙齒咬傷了李某的腿,李某則用拳頭打鮑某的臉部,鮑某停止了行為。隨后,周某和鄰居及時趕到現場,幫助控制鮑某,并向公安機關報案。經物價部門鑒定,案發當天被盜手機、手表零售價分別為317元、2643元。經法醫鑒定,受害人李某主要傷勢為右手、右膝軟組織損傷,右小腿被咬傷。他受的傷程度很輕。
【不同意】
對于本案的定性,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中,鮑某在盜竊過程中通過逃跑而逃脫抓捕。暴力強度較小,未造成輕傷及以上。因此,不能視為“使用武力”?!氨┝Α辈粫該尳僮锾幜P,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包某在實施盜竊過程中,為了拒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并造成一人輕傷,符合轉化搶劫罪。其犯罪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搶劫罪。
【評論】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具體理由如下:
1、如何認定被告人包某的主觀目的。筆者認為,作為小前提的案件事實應當是法律事實,而法律事實并不完全等同于客觀事實。從案發時的具體場景看,鮑某在逃跑時不慎摔倒在地,被李某控制。隨后,他用牙齒咬李某的腿,但在李某打他的臉后,鮑某停止了相關行為。整個過程可以清楚地反映出,包某的暴力行為并不足以壓制李某的反抗或使他不敢反抗。而且,被李某打了一拳后,他就停止了行為。他的行為對受害人的身體沒有傷害。不大。由此可見,鮑某的盜竊初衷沒有改變,也沒有形成新的搶劫意圖。其實施“暴力行為”時的主觀目的可以確定為只是逃跑、逃跑,并無傷害他人的意圖。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一般搶劫,還是合法構造的改造搶劫,兩者的最低要求都是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和他人隨意遷徙的自由。在轉化搶劫中,犯罪人最初的目的可能只是盜竊,但后來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拒捕。此時,暴力和威脅的程度應定義為受害人敢于或不能反抗的程度,逮捕是有限度的。因此,如果行為人只是為了逃避抓捕而實施了推、踢、咬、抓等較為輕微的暴力行為,且沒有造成重傷及以上的傷害,則不宜認定行為人有主觀暴力。意圖侵犯他人的行動自由。目的,即轉型劫掠的意圖。
2、如何認定被告人鮑某的行為。筆者認為,行為人實施盜竊罪時的暴力行為不能簡單認定為拒捕,因而構成轉化搶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號規定,以較低暴力強度逃跑且未造成輕傷以上的,可以不認定為“使用暴力”,不以搶劫罪處罰。該意見明確區分了暴力強度較小的逃捕和強度較大的拒捕,并提高了逃捕的門檻,即只有輕傷以上才可以構成搶劫。如上所述,鮑某的行為客觀上不足以壓制受害人的反抗或使其不敢反抗。因此,其行為可視為暴力程度較低的越獄行為。這種行為與拒捕有著本質的區別。拒捕是指行為人故意毆打、傷害逮捕人等危害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行為,或者威脅實施上述暴力行為鎮壓他人的行為。抵抗可能會阻止其他人抵抗。從根本上來說,拒捕是一種侵犯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為。同時,需要補充的是,有人認為,本案中鮑某已經被控制,因此他的行為不應該被歸類為越獄,因為被控制后就沒有辦法逃脫,所以無論其行為暴力,兩人均為拒捕,應構成轉化搶劫。筆者認為,上述觀點看似從字面解釋的角度理解了相關概念,但實際上與指導意見的精神不符。越獄的本質是通過逃跑來逃避逮捕。無論行為人是否已被控制,都有可能或者有可能進行相應的逃跑行為。這種觀點沒有充分考慮行為人行為的主觀和客觀要件,不利于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與刑法中謙虛的理念相悖。
3、盜竊轉搶劫過程中的暴力、威脅行為是否達到足以壓制對方反抗或使其不敢反抗的判斷標準。一種觀點認為,應根據被害人犯罪時的主觀心理狀態來認定犯罪。然而,這種觀點的主要缺陷在于,加害者的行為性質可能會因受害人的勇氣、性別、情感等個體差異而有所不同。例如,由于受害人天生膽怯,施暴者實施的暴力、威脅行為并不能壓制普通民眾的反抗或使他們不敢反抗,但實際上卻壓制了受害人的反抗或使他們不敢反抗,那么該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將被視為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另一種觀點認為,應根據一般人犯罪時的主觀心理狀態來確定,但這種觀點可能導致壓制被害人反抗或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獲取財物的行為構成犯罪。企圖搶劫。例如,如果受害人生性膽大,異于常人,施暴者實施的暴力行為足以壓制普通人的反抗或使他們不敢反抗,但未能壓制受害人的反抗或使他們不敢反抗,那么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就可以認定為搶劫未遂。筆者認為,判斷暴力、威脅等行為是否足以壓制受害人的反抗或不敢反抗,應從客觀方面綜合判斷,而不是主觀抽象的推論。認定必須根據案件事實、整個案件的證據,通過分析暴力發生的時間、地點、方式、手段、暴力強度、施暴者和受害人人數、年齡等因素,做出具體判斷。性別、體格、身高、是否攜帶武器。
(作者單位: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