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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斌律師,廣東光強律師事務所欺詐辯護與研究中心副主任
(1)吸引好的想法
公安部督辦的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一起重大網絡賭博案件,涉案全國4萬余人,成交額逾46億元,套現金額3.3億元,并查獲賭博資金2700萬元以上。
該案資金流量超過46億元,套現金額3.3億元,查獲賭博資金2700萬元余元。前兩者的金額不相符。筆者認為,如果資金流向是提取現金的金額和查獲的賭博資金的金額,那么就無法解釋超過40億元的差異。更直觀的理解是,收到的金額,通過提現或賬戶內資金的重復投注,共同產生資金流;這個資金流量可能屬于累計投注金額,但不能直接理解為賭博資金金額。
(二)理論視角
有人認為,網絡賭博資金規模是評價賭博犯罪社會危害性的重要指標;但筆者認為,通過投注累計積分來確定賭博資金數額,并不能客觀反映資金的真實規模。這是因為參與網絡賭博的人可能會投入少量資金進行賭博,但也可能通過重復投注積累巨額投注點,而且參與賭博的時間越長,累積的投注點就越大。但客觀上并不存在與累積投注點相對應的真實資金,兩者之間的差距往往很大。而且,如果不同的賭徒使用相同的資金參與網絡賭博,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所累積的投注點數也會有所不同。如果按照累計投注點數定罪量刑,使用相同資金參與網絡賭博的人之間就會存在較大差異,犯罪與非犯罪、輕處罰與重處罰之間也會存在較大差異,不利于網絡賭博的發展。體現了罪與罰相稱的原則。
司法解釋和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規定:“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可以根據投注的點數或者賭注的點數確定賭博資金的數額。計算機網絡上贏得的金額乘以每個點實際代表的金額。”《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號規定:“網絡賭博犯罪的賭博資金數額,可以按照在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確定。”無論是線下賭博還是線上賭博,《解釋》和《意見》都規定賭博資金數額應采用“投注金額和獲勝金額”兩種方式計算,但兩種認定方式的具體計算方法沒有詳細解釋。
多輪投注網絡賭博司法判例分析
以華某玉等人開設賭場案為例。檢察機關指控原審被告人華某宇在“vnm”賬戶內投注金額超過200萬元。該數據為虛擬賭博參與者朱某林使用原審被告人華某宇提供的限額為10萬元的賬戶。積分是在預先約定的投注上限和下限內多次重復投注后滾動并疊加的數字。它們是多次投注的總和。賭金數額與最初投注金額偏離較大,將會給被告造成極其不公平的后果。結果。假設賭博參與者有3人,每人攜帶10萬元現金進入線下賭場互相賭博。最終的賭博金額一般不會超過30萬元。但如果3名賭徒各使用10萬元的賭博賬戶參與網上百家樂賭博,則每人每場賭注的累計金額將是賭場經營者的賭博金額。基于10場賭博游戲,每次都不會盈利。一場比賽輸掉1萬元后,投注金額從10萬元減少,累計投注金額超過30萬元,這比很多人線下參與的賭錢金額還要高。
本案檢察機關辯稱,應當以累計投注金額計算賭博金額。但法院認為,檢察機關采用的方法不具備可操作性,會與線下網絡賭博計算方法產生巨大偏差,不利于案件審理的公正性;筆者認為,網絡“百家樂”賭博中的“投注金額”與證券交易中的交易量類似。該金額的特點是可以在賬戶限額內連續、重復下注,并且每次投注都會在結算周期內計算在內。金額向前添加。
因此,每次結算時的累計投注額可能會遠遠超過賭徒實際的初始投入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這種情況下的網絡在線賭博采用初始下注金額和獲勝金額作為賭博資金數額的計算方法是合適的。
點石成金
筆者認為,在網絡賭博案件中,累計投注金額和銀行對賬單相對容易被司法機關扣押。但由于累計投注金額往往遠大于賭博資金數額,如果將累計投注金額確定為賭博資金數額,則可能會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開設賭場罪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誤定為“情節嚴重”,不利于審判的公正性,對被告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認識到網絡賭博累計投注額并不等于賭博資金數額后,有必要進一步確定賭博資金的具體數額及計算方法,這是處理該犯罪案件的有效方法。開設賭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