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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倆結婚后,成立了一家公司。股東是夫婦倆。登記顯示,男方持股90%,女方持股10%。雙方之間沒有其他協議。
三年后,感情破裂,雙方要求離婚,但雙方都不愿退出公司。女方主張股權均分,男方則主張出資額和工商登記中各自名下登記的股權是雙方約定的夫妻財產,應歸對方所有。另一方的財產不能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該男子認為雙方矛盾很大,今后如果共同經營生意,肯定無法做出有效的決策。他主張將股權獎勵給自己,可以打折補償對方。
法院將如何審理此案?
第一,關于涉案股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兩人婚姻期間成立公司,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推定該公司的資本資產來自夫妻共同財產。工商登記中夫妻股權比例往往是任意的或只是為了形式上的需要,并不一定反映股權的實際分配。因此,工商登記當然不能作為財產所有權份額的依據。如果沒有書面約定股權,則有特別約定,涉案股權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權益,離婚時應如何分割。
本案中,A公司股東只有夫妻兩人,因此不存在涉案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由于公司資金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考慮到兩人的全部財產狀況以及離婚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法院判決張明持有公司50%股權,李某持有公司50%股權。李應持有該公司50%的股份。
第三,是否以不利于公司治理為由不能分割股權。
是否會給公司造成經營困難,尚無法在股權分拆前確定。如果未來確實出現張某所稱的情況,雙方也可以通過解散公司、收購股權等方式來處理。公司不能僅僅以公司未來可能出現經營困難為由。夫妻共同財產不存在分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