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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
根據法律規定,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贓范圍應僅限于其因犯罪而所取得的贓款、贓物,或確定是使用贓款購置的財物,對于其個人合法財產,不能進行查封、追贓。
但是,如果是被法院判處罰金或沒收個人財產的,則在法院判決生效后,如果當事人未自覺履行,可由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執行中可以依法處置當事人的相應財產,當然也包括可以處置當事人不是贓款購置的財產。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民法通則》
第七十五條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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