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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類案辦案要件指南》系列簡介第112期
作者:上海高等科學院研究室
特約編輯:于東愛、尹學新、張杰、徐雷、李野、陳卓亞、何茜、成龍
責任編輯:劉金貴
執行主編:吳濤
一、遺留支持協議的認定及判斷規則
遺留和支持協議的有效性判定和裁決規則
遺產支持協議與遺囑和遺贈不同,它本質上是雙方的法律行為。
1.認定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應當依據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對雙方當事人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實性、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進行認定。
2、當事人對遺贈扶養協議發生爭議,繼承章節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合同章節的相關規定處理。
3.遺留支持協議是否有效并不取決于其是否具有同等價值。當事人一般不能以表現公平的方式主張撤銷遺產支持協議。
4、遺產贍養協議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在遺產存續期間相關財產權不轉移。受遺贈人只有在遺產死亡后才能主張相關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4條、第1123條
黃小青與南京浦鎮車輛公司繼承糾紛案[期刊: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普民初字第3306號]
判決摘要:繼承人以外的人與福利機構簽訂收養被繼承人協議的,不屬于遺贈協議。收養人雖不是法定繼承人,但生前為被繼承人提供了相當大的贍養,可以依法向其分配適當的遺產。
未履行遺贈扶養協議的認定及判斷規則
遺產贍養協議簽訂后,受遺贈人和受遺贈人均應當履行協議內容,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者終止協議。
1、受遺贈人不履行遺贈扶養協議,或者通過另行立遺囑、處分遺贈等方式表示不再履行遺贈扶養協議的,受遺贈人可以請求終止協議。
2、因受遺贈人不履行協議而終止遺產贍養協議的,受遺贈人應當返還受遺贈人繳納的贍養費。
3、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遺產贍養協議,導致贍養協議終止的,其將無法享有遺產的權利,其所繳納的贍養費一般不予補償。
4、受遺贈人是否履行贍養義務,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和雙方履行情況來判斷。除物質支持外,受遺贈人還履行了義務,充分照顧受遺贈人的生活和醫療,在精神上給予受遺贈人陪伴和慰藉。也應視為履行了相應的支持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第40條
寇海軍、張慧萍、賈來娣遺贈扶養協議糾紛案[河南省淅川縣人民法院:]
判決摘要:第《合同法》條的規定一般不適用于遺留支持協議。遺產贍養協議簽訂后、被撫養人死亡前,雙方均有權隨意終止。
遺產贍養協議與其他繼承方式沖突的認定和裁決規則
當遺產贍養協議、遺囑、法定繼承發生沖突時,一般應按照遺產贍養協議優先于遺囑、遺囑優先于法定繼承的順序確定繼承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3條
1.遺產贍養協議涉及的繼承與遺囑、法定繼承中的繼承不沖突的,上述繼承方式可以并存。
2.如果遺產贍養協議與遺囑或法定繼承發生沖突,則遺產贍養協議一般優先于遺囑或法定繼承。
2、物業管理糾紛的裁判規則
(1)遺產管理人的選任
遺產管理人的選任順序為:遺囑執行人擔任遺產管理人繼承人選舉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民政部門或村委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1.如果死者有遺囑,遺囑執行人將是遺產管理人;但如果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并存,當事人對遺產管理人有爭議的,遺囑執行人和法定繼承人可以同時擔任遺產管理人。
2、當事人對遺產管理人有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民法典》及司法解釋均未規定指定程序。在明確相關規定之前,本指南傾向于提及特別程序中法定代表人的指定。計劃繼續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5條、第1146條
遺產管理人的責任認定和裁決規則
遺產管理人依照第《民法典》號第1147條的規定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繼承管理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認定,應當依據第《民法典》號第1147條的規定,并以其職責內容為依據。是否履行勤勉盡責、忠實義務。
2.對于故意的認定,管理人故意侵占、盜竊、轉讓管理的遺產,或者管理人明知他人侵占、盜竊、轉讓管理的遺產而置之不理的,可以認定為故意;為了確定重大過失,通常應該像對待您的財產一樣謹慎地查看您的財產。死者向他人提出索賠,而遺產管理人未提起訴訟,導致索賠超過訴訟時效的,可以認定為重大過失。
3、遺產管理人的責任按照總則《民法典》和侵權法的規定確定。根據行為方式和結果的不同,責任形式可包括消除危險、排除障礙、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損害賠償等。等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7條、第1148條
遺產管理人索取報酬的權利及裁判規則
繼承管理人請求報酬的權利來源于法定或協議。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報酬的數額和報酬的計算方法。該指南傾向于區分不同的情況。一旦相關法律或司法解釋明確,我們將從其規定出發。
1.遺產管理人與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有明確約定或者遺囑中有明確約定的,按照該約定或者遺囑執行。
2.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如果遺產管理人同時也是遺囑繼承人,他將無權獲得報酬,因為他管理的是自己的財產。
3.雖然沒有明確約定,但遺產管理人不是遺囑繼承人的,或者遺產管理人在擔任遺囑繼承人期間管理遺囑涉及的遺產以外的遺產的,有權獲得報酬。
4、如果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如果是合法繼承,繼承人共同管理的實際上是自己的財產,所以一般無權要求賠償;如果最終部分繼承人按照遺囑或者遺贈取得了遺產,其他未取得遺產的繼承人可以要求賠償。
5、民政部門、村委會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本辦法支持無償索賠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9條
實踐中,被繼承人或者繼承人與遺產管理人對報酬范圍和計算方法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本指引傾向于認為可以參照無故管理的相關規定酌情確定遺產管理人。報酬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