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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
房屋所有權是房主對其全部房屋擁有獨家控制權的權利。這種權利一般是通過法律認可的行為獲得的,如建造、出售、繼承、贈與等。一旦獲得,公民個人享有的私權就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性質。房屋所有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個人財產權,與其他個人財產一樣,只能由財產所有者控制、使用和處分。
既然房屋所有權是排他性的,那為什么還有使用壽命呢?這就不得不提到房產證上的另一項權利: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公民個人、外資企業對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土地按照規定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有限權利。有合法程序或協議。土地使用權不同于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任何個人不得擁有土地所有權。但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出讓等方式轉讓。我國還根據土地用途的不同,規定了土地使用權的最長轉讓期限。其中,全國統一實行的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因此,我們在房產證上看到的使用年限實際上是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期限,而不是房屋所有權的所有權期限。即使使用期限到期,公民的住房所有權也不會受到影響。但是土地使用權到期還是會對我們的房屋產生影響,那么我們應該如何處理呢?
法律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繳納或者減免續展費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后續期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