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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為人進入被害人家中時,他知道被害人在盯著他,但由于被害人膽小或身患重病無法起身,他公開從被害人家中拿走了財物。這種行為在審判實踐中常以盜竊罪論處。此外,在公共場所,如公交車、市場、認識他人等。
受害者仍在公然扒竊,盜竊理論已被用于審判實踐。上海刑辯律師將帶您了解相關情況。
素未謀面的劉老師和張老師一起坐火車。劉的箱子里有一些高檔物品。列車到達C市時,列車停了3分鐘。張對劉撒謊說火車在這個站停了12分鐘。劉下了車,抽了根煙,并委托張某照看箱子。三分鐘后,火車準時開出。
劉沒能及時趕上火車。火車啟動時,劉翔無助地看著張瑞敏在站臺上把箱子放進口袋。張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盜竊和搶劫應根據法律的評價和利益的選擇加以區(qū)分。如果盜竊罪和搶劫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相同,則該行為被認定為盜竊罪還是搶劫罪并不重要,即沒有實際利益,相反,有實際利益。
我國刑法對盜竊罪和搶劫罪的規(guī)定存在一定差異,在此基礎上對實際利益的選擇也存在一定差異。
比較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264條(盜竊罪)和第267條(搶劫罪)的規(guī)定,不難發(fā)現(xiàn),一般來說,區(qū)分它們并無益處。然而,在某些情況下,
特別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入室盜竊、持械盜竊和扒竊”之后,有必要區(qū)分盜竊和搶劫。
例如,如果“公開搶劫他人財物”的行為被認定為搶劫罪,而搶劫罪要求“數(shù)額較大”,則“公開搶劫他人財物”的行為不視為犯罪。但是,
《刑法》第八修正案中增加的“入室盜竊、持械盜竊和扒手盜竊”的數(shù)量沒有具體說明。
這說明秘密扒竊達不到大量標準,也可視為盜竊。如果將“當眾扣押他人財物”(如當眾扒竊)定性為搶劫罪,則因不符合“數(shù)額較大”而被認定無罪,這顯然違背了罪刑均衡原則。因此,
應當認可“公開盜竊”說,將上述公開搶劫他人財物的行為認定為盜竊罪。
承認“公共盜竊說”可以限制搶劫罪的適用范圍,進而限制1997年《刑法》第267條規(guī)定的“持械搶劫”的適用范圍,體現(xiàn)了刑法的謙抑性。
案例五:A在自家陽臺上時,錢包不小心掉到了樓下的街上。一方面,他讓家人去樓下拿錢包。另一方面,他盯著陽臺上的錢包,然后掉到了街上。c拿著可控刀路過,知道錢包是A的,不顧一聲大叫。
拿走了錢包。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公開搶劫被害人的錢包被視為搶劫,那么C也可能因“攜帶兇器搶劫”而被判搶劫罪,但做出這樣的認定顯然是不合理的。(12)相反,如果C的行為被視為盜竊,
那么由于“持械搶劫”的行為不成立,因此不能構成搶劫罪,做出這樣的判決顯然更符合罪刑均衡原則。其次,回顧了“公共盜竊理論”產生的主要原因
通過行為是秘密的還是公開的來區(qū)分盜竊和搶劫并不能反映行為對法益造成的損害的差異。與盜竊的隱秘性相比,搶劫案件中的行為人公然搶劫被害人的財物,也給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威脅。
且眾目睽睽之下沒有司法秩序,使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明顯增大。
一般來說,明目張膽的性犯罪往往會給公眾造成更大的恐慌。對行為社會危害性的評價,不僅要基于對現(xiàn)實法益的侵害,更要基于其對社會公眾造成的恐懼和焦慮。公開犯罪和秘密犯罪在行為模式上存在差異。
行為模式的不同導致行為社會危害性的不同。
上海刑辯律師發(fā)現(xiàn),除盜竊罪和搶劫罪外,1997年刑法還規(guī)定了大量其他類型的犯罪,并非常注意區(qū)分秘密性和公開性。
例如,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第127條),搶奪、竊取國家檔案罪(第329條),根據常識盜竊、搶奪、銷毀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罪(第329條),行為人秘密竊取被害人財物的原因,
因為主觀上我不想和受害者發(fā)生直接的(面對面的)沖突,所以主觀惡性比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