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首先,發行主體存在差異。
公司債券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的債券。我國2005年的《公司法》和《證券法》也明確規定了這一點。因此,非法人企業不得發行公司債券。公司債券是指中央國家機關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發行的債券。對債券發行人的限制比對公司債券的限制要窄得多。我國各類企業有數百萬家,而國有企業只有20萬多家。在發達國家,發行公司債券屬于公司的法定范圍。無需政府部門批準,只需注冊即可。發行成功與否基本由市場決定;與此不同的是,各類政府債券的發行均需履行法定程序并經授權機關審批。
二是發債資金用途存在差異。
公司債券是企業根據特定經營需要發行的債券。其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改造、改善公司資金來源結構、調整公司資產結構、降低公司財務成本、支持公司并購和資產重組等。因此,只要不違反相關制度規定,發債資金如何使用幾乎完全是發債公司自己的事,不需要政府部門的關心和批準。但我國企業債券中,發債資金用途主要限于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創新改造,與政府部門批準的項目直接掛鉤。
三是信用基礎差異。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債公司的資產質量、經營狀況、盈利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是公司債券的信用基礎。由于各公司的具體情況不同,公司債券的信用評級也存在較大差異。相應地,各公司的債券價格和債券發行成本也存在顯著差異。雖然使用擔保機制可以提高企業債券的信用評級,但該機制不是強制性的。與此不同的是,我國的公司債券不僅通過“國有”機制實施政府信用,而且還通過行政強制實施擔保機制,使得公司債券的信用評級與其他政府債券相似。
第四,控制程序的差異。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債券的發行通常實行注冊制,即只要發債公司的注冊材料符合法律和其他制度要求,監管部門就無權限制其債券發行。在此背景下,債券市場監管部門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審核債券發行登記材料的合法性、嚴格債券信用評級、監管債券發行人信息披露和債券市場活動等方面。但在我國發行公司債券時,債券的發行必須報請國務院批準,并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出于對國有企業發行債券引發的相關風險和社會問題的擔憂,申請債券發行的相關信息不僅要求發債企業的債券余額不得超過總資產的40%凈資產,需提供銀行擔保以防范和控制風險;本期債券發行后,審批部門將不再對債券發行人的信用評級、信息披露和市場行為進行監管。這種“只管生產,不管經營”的現象,說明這種監管機制不符合市場機制的內在要求。
五是市場功能差異。
在發達國家,公司債券是各類企業獲得中長期債務資金的主要方式。20世紀80年代以后,它們成為推動金融脫媒和利率市場化的重要力量。在我國,由于公司債券實際上是政府債券,其發行受到行政機制的嚴格控制。明年的發行量不僅遠低于國債、央行票據和金融債,也明顯低于股票的融資額。正因如此,無論是在眾多的企業融資中,還是在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中,它的作用都是微乎其微的。
第六,企業債券信用評級體系取得突破,可以說與國際接軌。也就是說,受托人必須定期跟蹤公司的管理狀況并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