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車輛事故和保險公司
訴訟時有發生
肥東縣法院近日審結此案
交通事故案例非常罕見
因為原告的傷是被自己的車撞傷的
我的車撞到了我,我受傷了
那么保險公司要賠償嗎?
原告與保險公司展開激烈爭論
罕見的事故
撞到車上的檢測線受傷了
2021年12月的一天下午,肥東縣男子程先生將車開進合肥市肥東縣措鎮鎮一家機動車檢驗公司,交給工作人員沈某某檢查。
然而,讓人沒想到的是,工作人員沈某某在倒車時不小心翻倒了車后的程先生,導致程先生受傷。
肥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沉某某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程先生無責任。
此次事故導致程老師受重傷,包括腳根骨、跗骨受損,腳趾等骨骼多處骨折。
事故發生后,程老師被送往醫院救治。那么這起事故到底應該由哪一方賠償就成為爭論的焦點。
據了解,程老師向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保險。但在隨后的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拒絕理賠,認為程老師被自己的車撞了,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因此拒絕為程先生辦理索賠。
無奈之下,程先生將檢測公司、檢測公司、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沉某某訴至法院,要求沉某某及機動車檢測公司向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并損失了工資。交通費等合計49000余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前款規定的金額。
保險公司
受害人是保單持有人和被保險人。不予賠償!
保險公司辯稱,其公司不應支付任何賠償。
“程先生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險人。根據程先生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交強險保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及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人身傷害或人身傷害不承擔責任。”涉案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不承擔損失。”
保險公司認為,雙方在交強險保單及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如果受害人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無需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而且,保險公司對涉案免責條款也履行了提醒義務和明確說明義務。
第一個例子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責任
關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肥東法院認為,根據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的規定:投保人許可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造成投保人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的。公司投保交通強制保險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第《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條的規定,保險人對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不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駕駛員、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第三者保險項下的賠償責任。
第二審
因受害人已轉變為第三人,故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本次事故中,涉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機動車檢驗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程老師35000余元;機動車檢測公司賠償程老師660元。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合肥中院二審認為,程先生雖然是投保人乃至被保險人,但事故發生時他已在車外。正是他允許的司機駕駛車輛不小心,才造成了這起事故。他已經變成了第三人稱。因此,三人應由保險公司支付理賠。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訊員宋琪安徽商報財經傳媒記者張健審稿人:楊晶晶編輯:李翔校對:李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