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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2010年8月,楊某與張某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張某。2013年,楊某與張某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并登記在楊某名下。2015年起,楊某因感情不合開始與張某分居,兒子張某又與楊某同住,因此楊某擅自將房屋捐贈給張某,并簽訂了捐贈合同。那么,這份贈與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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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闡釋法律
本案中,楊某與張某共有該房屋的所有權,楊某捐贈該房屋應征得共有人張某的同意。根據《民法典》,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楊某、張某婚后購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兩人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楊飛因生活需要,將共同財產無償贈予張某,嚴重侵犯了張某的財產權益。因此,楊某未經張某同意而將房屋捐贈的行為應當無效。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條共有人對共有的房地產或者動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第三百零一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重大修繕或者改變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性質或者用途,應當經占共有人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必須獲得股份或所有共同所有者。但是,除非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收入;
知識產權收入;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財產。
律師提示
根據民法規定,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其他財產制度的,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所有,不屬于共有。夫妻一方因生活需要以外的原因,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侵犯另一方財產權的,該贈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