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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犯罪管轄地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刑事犯罪管轄地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按照所轄區域依法實施管轄。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對獲取的犯罪線索,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調查、執行強制措施等協作請求,必須有完備的法律手續。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犯罪行為發生地。
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
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百三十五條 對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調查、執行強制措施等協作請求,只要法律手續完備,協作地公安機關就應當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第三百三十七條 對獲取的犯罪線索,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犯罪管轄地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犯罪管轄地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