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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公司工作時,往往會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權益。然而,大多數人的法律意識僅僅停留在簽訂勞動合同上。離職后,他們常常因為公司不按時發放工資而頭疼。我們應該怎樣做才能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申請勞動仲裁可以領取工資嗎?我可以要求公司對拖欠工資獲得雙倍補償嗎?關于勞動仲裁你了解多少?
(一)申請勞動仲裁所需證據
在法律實踐中,雖然很多人覺得公司拖欠工資,惡意要求員工加班,但還是想起訴用人單位。但在實際立案時,法院往往會建議當事人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以提高辦案效率,不浪費司法資源。
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值得注意的是,我們還需要提供相關證據。
書面證明
書證是用文字、符號、圖案等表達的思想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信件、文件、合同、遺囑、票據等。與其他類型的證據相比,書證具有更強的證明力。它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具有重要的應用價值。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勞動合同文本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最有力的證據。
物證
物證和書證在形式上都表現為一定的物質實體,但它們之間存在質的區別。物證與書證的區別在于,物證是利用物體的物理性質來證明案件事實,而書證是利用物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在某些情況下,某些證據可能既是文件證據又是物證。例如。如果以手寫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則屬于書證;如果用來證明作者的寫作習慣,那就是物證。
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計算機存儲等方式記錄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視聽資料和數據資料,如錄音帶、錄像帶等。視聽資料和書證都是用錄音內容證明案件事實,但書證是用文字、符號等再現案件事實,而視聽資料則是用直觀的聲音、圖像等再現案件事實。
證人證詞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實向仲裁庭作出的口頭或者書面陳述。證人只能如實陳述自己直接感知到的客觀事實。證人的主觀推測、評價、道聽途說的事實不具有證據的效力。例如,申請人所在工廠的員工對申請人曾經在該工廠工作過的感言。
黨的聲明
鑒定結論
檢驗記錄
實踐中,很多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常常因為證據不足而被仲裁委員會駁回。因此,您應該提前準備好工資單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頒發的《工作證明》、《服務證明》等身份證明文件;勞動者填寫的招聘《登記表》、《申請表》等使用記錄;出勤記錄;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二)勞動仲裁時效
勞動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主張合法權益,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的時效制度。否則,法律規定其申請仲裁的權利將被取消。
第《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條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因此,如果訾某的權益受到侵害,應當自侵權之日起一年內提起仲裁,否則仲裁委員會以已過訴訟時效為由不予受理。
(三)勞動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一般向用人單位注冊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雇主的注冊地點不一定與實際營業地點相同。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工商信息網查詢用人單位注冊地。用人單位異地注冊的,按照規定,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因此,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如果您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侵害您的權益,在后續的勞動仲裁中,首先應注意收集證據,證明您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第二,注意訴訟時效。即使你有大量有力的證據,一旦過了訴訟時效,就意味著你失去了勝訴的權利。第三,注意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避免浪費不必要的時間和精力。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