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一、概念和構成1、基本概念:本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違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為。或挪用較大數額公款的。大的,三個月以上未能返回。挪用公款罪一般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巨額公款而不退還的,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此外,挪用救災、搶險、防洪、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項、財產歸個人使用的,將受到嚴厲處罰。2、本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具體分為四類:在國家機關中執行公務的人員,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派往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公務的人員;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本罪主要涉及三類行為:挪用公款進行違法活動的;挪用公款從事營利活動,數額較大的;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另外,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即明知挪用的財物是公款,仍挪用為個人使用、實施違法行為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并不要求被告人有非法目的,為自己挪用公款。歸根結底,肇事者是愿意退錢的。二、具體認定1、如何認定“利用職務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監督、管理或者辦理公款的行為。這里的“職務”,是指行為人通過法定程序獲得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和職位,或者行為人未獲得身份但通過招聘、任用等方式獲得一定職位的特定職權。監督、管理、處理,不僅包括本人依據職權直接管理、處理,還包括控制下屬的管理、處理。2、如何認定“個人使用”?根據立法解釋,所謂挪用公款為個人使用,包括下列情形:將公款挪用為親屬、朋友或者其他自然人個人使用的;將公款轉移給其他單位以個人名義使用的;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使用公款的。公款被其他單位用于謀取私利。由上可見,所謂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并不限于自然人使用的情況。在某些情況下,挪用公款供組織使用也可以構成本罪。另外,根據相關裁判規則,國家工作人員個人決定以本單位名義將公款交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實際上將該公款交由對方個人控制,客觀上屬于對方個人所有。且為個人使用,應視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與情況相符。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構成挪用公款罪。3、如何認定“挪用公款從事營利活動”?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于籌集資金、購買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從事營利活動。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數額。”。從這篇文章可以看出,存放在銀行與募集資金、購買股票、國債的使用是并行的。募集資金、購買股票、國債的使用具有非常明顯的盈利特征,所以銀行存款必須達到這個標準,根據司法解釋,才屬于營利活動。
4、數額的認定:挪用公款數額自用,“數額較大且用于營利性活動”,或者“數額較大且尚未清償”的三個月以上”,挪用公款金額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作為“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巨大”的起點是挪用公款15萬元至20萬元;“挪用公款用于個人使用及違法活動”為挪用公款5000元以上。元以上萬元為刑事責任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雖然數額不大,但挪用公款手段不良的;多次挪用公款的;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的;挪用公款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違法活動“情節嚴重”之一的;多次挪用公款且未歸還的,挪用公款金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并返還前次挪用公款的,按照事發時實際尚未歸還的公款金額確定。5、不同類型活動多次挪用公款金額的累計計算:三類活動多次挪用公款,且金額未達到相應金額要求,但數額超過3個月的,可以認定為挪用公款用于其他活動,并合并計算數額,如果總額達到“進行其他活動”的數額要求,則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用于其他活動的公共資金。多次挪用公款僅實施兩類活動的,違法數額可以按照營利活動或者其他活動數額計算,也可以按照營利活動數額計算然后檢查是否滿足營利性活動的金額要求,或者是否滿足其他活動的金額要求和時間要求。如有,應以挪用公款從事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從事其他活動罪定罪。六、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區別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觀目的。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在故意內容上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是以非法占有公款為目的,以非法獲取公款使用權為目的的;腐敗罪是指以非法取得公共財產所有權為目的,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犯罪行為。也就是說,具有所有非法目的。在個別案件中,應當遵循主客觀一致的原則,具體判斷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觀目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持有公款目的:行為人挪用公款潛逃的,其攜帶的挪用公款部分定罪;因腐敗受到處罰;行為人貪污挪用公款,以假發票結賬、銷毀相關賬戶等,致使挪用的公款難以在單位財務賬戶中體現且不予退還的,行為人因腐敗行為被定罪并受到處罰;行為人截留單位收取的款項不記賬、非法占有,致使現有公款難以反映在單位財務賬戶中,又不歸還的,應予定罪并作為貪污罪予以處罰;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能力返還被挪用資金的。拒不返還公款、隱瞞挪用公款去向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七、起訴期限的計算。挪用公款用于個人使用并實施違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于營利活動的,從挪用完畢之日起計算追訴期限;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數額較大的,超過三個月不清償的,追訴期限自挪用公款罪定罪之日起計算。
挪用公款行為連續的,從最后一次挪用公款行為完畢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計算犯罪期限。三、有效辯護要點的無罪辯護規則1、案發前所有被挪用資金均已歸還,未給國家造成損失。犯罪情節較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不償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在案發三個月后主動退還挪用公款,則因未給國家造成損失,應認定犯罪情節較輕。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例如,山西省歷城縣人民法院在劉云平挪用公款案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被告人劉云平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受所在單位委托管理,在歷城縣南味泉中心衛生院擔任護士、出納。在征收臨時工養老保障金過程中,他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11.6萬元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確實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公訴機關認定罪名成立,應當依法審理。施加處罰。被告人劉云平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屬于認罪態度,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劉運平案發前已將貪污贓款全部歸還,未給國家造成損失的事實,認定其犯罪情節較輕。為保護國家集體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維護國家工作人員誠信,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劉云平罪,免予刑事處罰。2、經單位同意私自保管公款,但仍由單位使用且用途未改變的,不構成挪用公款罪。在司法實踐中,判斷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應從以下兩個角度進行分析:一是該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二是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第二,是否挪用為個人使用。國家工作人員經單位同意私自保管公款的行為,是經單位授權并在其授權范圍內的行為,不是個人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為;另外,這筆錢雖然是私人保管,但仍然是組織使用,沒有轉用,也不屬于個人使用。因此,本罪不能成立。在李建生民事行政濫用法律罪、挪用公款案中,法院認為,第《刑法》號規定的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的行為。資金供個人使用。公共資金作為一種財產權,其所有權的行使必須經過管理機構的同意。挪用公款罪是指未經公款管理機構同意或者授權,將公款由公用改為私用。本案涉案公款管理單位為華池縣人民法院。被告人李建生私存公款經單位批準。但華池縣人民法院并未對公款存放的具體銀行及存放方式作出要求。李建生作為負責人,將公款存入銀行的行為及存款方式應在華池縣人民法院的授權范圍內。因此,李建生轉移公款的行為不屬于個人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為。3、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存入銀行,以幫助他人完成收款任務,但個人沒有獲得任何利益的,不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且超過3個月未清償的,應當視為挪用公款超過3個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挪用公款從事營利活動和挪用公款用于其他活動兩種行為的定罪條件存在差異。具體來說,挪用公款從事營利活動只需數額較大即可定罪,且不需要超過3個月。這次條件還沒有返回。因此,不同類型的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可能會導致有罪與無罪的區別。例如,在錢建清等人貪污案中,法院認為,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時,應當結合挪用人的主觀故意、認知能力和實際使用方式,依據以下原則具體分析:主觀性和客觀性的統一。認定挪用公款從事營利活動并不一定要求行為人本身具有營利目的。明知是挪用公款給他人用于營利活動的,也應當認定為營利行為。如果是用來償還債務的,那一定是從債務中產生的。從原因角度確定公共資金的使用類型。本案中,從主觀上看,被告人錢建清、錢賽亞私存公款的目的是為了幫助他人完成收取存款的任務。主觀上,他們并沒有以營利為目的。所賺取的利息記入單位賬戶,不歸自己所有。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錢建清、錢賽亞從挪用資金中獲益。從客觀角度看,根據會計錢賽亞的賬目,錢建清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的利息共計約4萬元,而其上交給單位備案的利息共計.5元。其中錢建清的儲蓄銀行卡未記錄的利息就有1萬多元,兩個數字基本一致。而且,錢建清卡上剩下的一萬多元利息雖然沒有記入賬戶,但該卡一直由錢賽亞保管在工作場所,錢建清也從未向他要過利息。可見,本案被告客觀上沒有獲取經濟利益,銀行工作人員既沒有實際運用公款進行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等經濟活動以獲取利潤,也沒有為經營活動做準備,即使存在完成吸收存款任務、提高業績、獲取考核資金等行為,也不屬于以公款為資本的營利活動。因此,綜合來看,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4.不符合本罪的主體資格,且涉案金額非公款的。本案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被告人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則不能構成本罪;此外,本罪的構成要求挪用行為的對象是公款。如果被告人挪用公款,則不構成本罪。例如,在河南省漯河市昭陵區人民法院對翟爾偉挪用公款案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人翟爾偉在擔任支部書記期間,漯河市源匯區嚴莊村村主任代表嚴莊村與蔣某在嚴莊村共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未經政府部門授權,并非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的行為土地經營、管理、征收、補償等方面。翟爾偉也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要求。根據嚴莊村委會與江1于2010年6月30日和2011年6月28日簽訂的兩份《房地產聯合開發合同》協議,嚴莊村委會提供土地,江1提供1000萬資金,資本支出和銀行提款,必須共同管理和管理。由雙方共同經營。由此可見,這筆錢的主人就是江一。從江一的出庭證言來看,1000萬元的投資只是證明了江一的經濟實力和投資可信度。涉案資金30萬元來源于該金額,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380《公款》中有四項規定。
……綜上所述,翟爾偉不符合本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要求。雖然他借用了城中村改造工程資金30萬元,但該資金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要求。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翟爾偉犯挪用公款罪。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行為無法成立。5、挪用公款數額未達到起訴標準的。綜上所述,本罪的三類行為對應了不同的定罪標準。如果行為不符合犯罪標準,則不構成本罪。例如,黑龍江省呼瑪縣人民法院在對被告人朱某某挪用公款罪一案的刑事判決中認為: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罪名成立。其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2.2萬元歸自己使用。用于商業活動中營利。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被告人挪用公款數額未達到挪用公款罪定罪起點,被告人朱某挪用公款罪名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