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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結婚未滿兩年的夫妻,如需補領結婚證,只需攜帶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及夫妻近照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即可。領取結婚證即可申請新的結婚證。就是這樣。工作人員核實雙方情況及信息無誤后,將于當天為雙方簽發新的結婚證。
2、結婚滿兩年以上的夫妻,如需補領新結婚證,需到夫妻所在區、縣檔案室查驗雙方原婚姻登記材料,然后拿材料復印,然后帶雙方身份證原件。請您到婚姻登記機關補領新的結婚證。工作人員將對提交的材料和情況進行核實和審核。如果沒有問題,新的結婚證將于當天頒發給雙方。
申領結婚證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核、登記三個步驟:
(一)申請。
男女結婚,須出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并簽署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時,男性和女性必須同時到場。如果您已經離婚,您還應該持有離婚證。在進行婚檢的地方,還應有醫院出具的婚檢證明。
(2)審查。
必要時,登記機關在審查雙方結婚申請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或者指定必要的醫學鑒定項目。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后,準予登記,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拒絕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出具書面說明,說明理由。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婚姻,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書。完成婚姻登記后,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婚姻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4條、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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