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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有人問“我的朋友因刑事案件被捕,我可以請你為他辯護嗎?”、“我的表弟被刑事拘留,他不想通知家人,我可以請你去看守所嗎?”刑法確實規定每個公民都有聘請律師辯護的權利,但并不是每個人都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
誰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為其辯護?
首先,犯罪嫌疑人本人自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隨時聘請律師。
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就會與外界隔絕。他無法與外界聯系,也記不起律師的姓名或聯系方式。目前,他無法親自指定律師。
其次,近親屬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
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會在24小時內通知其家屬,犯罪嫌疑人涉嫌何種犯罪、被刑事拘留的時間、被拘留的地點、辦案民警的單位和姓名等。案件受理后,接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后,犯罪嫌疑人的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可以隨時為其聘請律師。
最后,監護人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
這種情況主要適用于犯罪嫌疑人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案件。
現在大家都知道,一般情況下,表兄弟、表兄弟、朋友是不能直接為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調查期間,他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首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請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請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通知辦案機關。
第一百零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依法采取的收集證據、查明案件事實以及采取相關強制措施的工作;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被告;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以及負責保護的機構和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委托其參加訴訟的法定代理人。其本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受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