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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安全責任罪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刑事安全責任罪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認定刑事責任能力的標準: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與上面所提不同的是,這里所應負的刑事責任年齡,是相對的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也就是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僅僅是犯上述犯罪行為時才負刑事責任。
3、不滿14周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這里也應注意,這個年齡階段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1、刑法17條規定第二款,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犯,搶劫、強奸、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販毒、投毒、放火、爆炸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2、刑法17條規定第一款,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對于14周歲至16周歲之間的未成年人,觸犯以上8種嚴重暴力罪行之外的其它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
3、治安管理處罰法21條第一款規定,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于拘留的,不執行拘留。
《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旨在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此外,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明確規定了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作業罪等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的刑事責任。
特別要注意的是,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對于這類罪行,我國刑法有嚴格的規定和處罰。
另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也有具體規定。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時,相關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接受罰款等行政處罰。這些規定旨在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 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 法律責任,正確適用事故罰款的 行政處罰。
我國《刑法》中的八大重罪是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必須達到重傷或者死亡)、強奸罪、搶劫罪、放火罪、販賣毒品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和爆炸罪。
《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安全責任罪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安全責任罪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