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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買房時是否遇到過類似的情況:在簽訂合同前,賣家會要求您支付“團購費”您買房時是否遇到過這種情況?情況:在簽訂合同前,賣家會要求你支付“團購費”,這就是所謂的購房折扣,但最終發現這筆錢并沒有包含在合同總價中,發生糾紛時,雙方經常會在費用是否應該退還、退給誰等問題上意見不一,今天就跟大家說說流程買房的“團購費”那些事!
筆者根據本人處理過的案件以及檢索的相關案例,發現此類糾紛大致可分為三大類案由,而法院的裁判標準根據不同情況也有所不同:
第一類:合同糾紛
判決支持: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終止后,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要求賠償損失。如今,楊某與榮盛公司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終止,楊某支付團購費以獲取房款折扣的目的已無法實現。---(2019)京01閩中1301號
不支持:中介公司確實提供促銷、團購服務且得到開發商認可的。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享受優惠的團購價格,表明其接受中介公司提供的團購服務。買家無權要求中介公司退還團購費用。
當開發商委托第三方公司對房地產項目進行推廣、宣傳、銷售,且第三方公司介紹的購房者也享受開發商提供的優惠時,第三方收取的團購費公司視為中介服務費。由于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介服務合同已履行完畢,中介服務費不再退還。---粵06閩中第1033號判決書,滬01閩中5214號
第二類:不當得利糾紛
判決支持:該中介公司有其他違法經營行為。開發商未授權中介公司向購房者收取費用。中介公司故意隱瞞房屋真實價格,利用信息不對稱獲取不當利益,給購房者造成損失。應當依法予以退還。獲取不正當利益。
法院認為,本案系不當得利糾紛。《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受委托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費用”。根據上述規定,第三方公司向購房者收取并占用了5萬元的團購費用。沒有法律依據。其行為已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購房者。購房者要求第三方公司退還上述團購費用,并支持入住期間的利息損失。---(2018)粵20閩中5212號、(2018)津01閩中6508號
不支持:原告在庭審中明確表示,為了參加“押金10萬送12萬元”的團購活動而支付了相關款項,并實際參與了該活動。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人,在進行購房等高成本消費活動,特別是簽訂協議、付款時,應遵循審慎、理性的原則,在判斷相關交易信息后做出決定,原告知悉并同意當時購買爭議房屋所支付的全部相關費用,包括實際支出。自貨款催收、提起訴訟已近三年時間,原告未提出異議。異議。綜上,被告收取的費用不構成不當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10萬元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2020)滬0120民初號
第三類: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全力支持:如果團購費由開發商直接收取,且已包含在商品房銷售合同總價中,則自然成為購房款的一部分,由開發商退還;如果團購費按開發商要求支付給第三方,且第三方未與購房者簽訂中介服務協議,只有收據,收取行為在開發商售樓處那么有的法院就會認為第三方的收款行為構成了明顯的代理行為,且交付的貨款也是貨款的一部分,應當在合同終止時予以退還。---(2021)粵0604閩初號、(2018)京03閩中號
部分支持:上訴人主張,根據《團購推薦單》第二條的約定,團購款不予退還。但該條款是上訴人事先擬定的重復使用的格式條款。被訴人簽署《團購推薦單》的目的是為了享受購房時5萬元至7萬元的優惠。被訴人支付的所謂團購費的目的是購買房屋。大部分團購費已全部轉為房款扣除。現購房合同已終止,無法達到團購目的,應退還已收取的購房款。另外,考慮到上訴人在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過程中所支付的人工和費用,一審責令上訴人退還部分團購費用。---(2021)吉10民中2171號
總結
綜合上述案例,我們可以大致總結出司法實踐中支持退款的裁判思路:
1、第三方公司未提供任何服務,購房者未實際享受購房優惠。
2、被視為“部分購房款”。
以上案例并非完整列表,裁判意見僅供參考。因此,費用能否退還不能一概而論,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證據綜合分析。并且由于各地法院對此事的看法不同,建議購房者在維權前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