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沒收財產:
編造虛假引進資金、項目等理由的;
利用虛假經濟合同的;
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的;
以虛假產權憑證作為擔保或者重復擔保超過擔保物價值的;
采取其他方式騙取貸款的。
本罪主觀上是故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構成的。行為人非法占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并不影響本罪的構成。相反,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在申請貸款時使用欺騙手段,也不能以犯罪論處。銀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撤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
(1)貸款詐騙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虛假理由引進資金、項目等,使用虛假合同,使用虛假證明文件,以虛假產權證明作為擔保,多次超過其價值提供擔保的犯罪行為。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數額較大的貸款。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貸款詐騙2萬元以上的立案追訴。“數額較大”的法定量刑幅度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包括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處50萬元以下罰款;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騙取貸款罪
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發布的第《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應當提起公訴:
1、以詐騙手段獲取100萬元以上貸款的;
以欺騙手段獲取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準,但多次通過詐騙手段取得貸款的;
4、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
如何區分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
1、犯罪對象相同
都是來自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
2、客觀要求相同
兩罪的行為均可能包括捏造虛假的引進資金、項目、開展業務等理由,使用虛假合同,使用虛假證明文件、虛假產權證書等作為擔保,或者重復提供超出擔保物價值的擔保,其他虛構事實和隱藏真相的方法。
3.對象元素相似
兩起犯罪的客體都是復雜的客體。騙取貸款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次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財產權。貸款詐騙罪的主要犯罪對象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所有權,其次是國家金融管理系統。
因此,區分兩種犯罪的關鍵在于主觀要件。兩種犯罪所采取的手段雖然相似,但主觀目的不同。騙取貸款罪并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是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貸款,并有歸還意愿的。貸款詐騙罪的主觀故意是以非法手段騙取貸款并非法占有的。
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僅要看其獲得貸款的手段,還要看其獲得貸款后處理貸款的客觀表現。行為人未按照貸款用途使用貸款,而是將貸款用于違法活動或者高風險投資、揮霍貸款、攜款潛逃、隱匿貸款去向、拒絕歸還貸款的應當認定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且只要數額達到較大數額,就構成貸款詐騙罪。反之,行為人不具有上述行為,僅采用非法手段獲取貸款,達到法定金額標準或者情節標準的,應認定為詐騙貸款罪。
是否構成“非法占有”,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第《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52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號法律對于金融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有詳細的規定。根據司法實踐,行為人通過詐騙手段非法占有資金,導致數額較大的資金無法返還,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騙取大量資金的;
非法獲取資金后逃逸的;
肆意揮霍、詐騙資金的;
利用詐騙資金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逃跑、轉移資金或者隱匿財物以避免返還資金的;
隱匿、毀壞賬戶,或者進行假冒、破產等行為逃避資金返還;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視為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三萬元以上的,即為數額巨大。
如果個人詐騙公私財物超過20萬元,詐騙金額就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詐騙金額超過十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重大共同詐騙犯罪的主犯;
2、慣犯或者犯罪頻繁,造成嚴重危害的;
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物資,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騙取救災、搶險、防洪、優撫、救助、醫療資金、物資,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騙取的財物,致使騙取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利用詐騙財物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7、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造成受害人死亡、精神障礙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冒用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屬于單位所有,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51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數額超過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52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相關知識。相信通過以上的介紹,大家對“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是否有刑罰”相關知識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請及時咨詢律師。有專業律師,歡迎您尋求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