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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進行侵害的行為,構成犯罪。上海刑事律師會告訴你的搶劫犯罪形式有哪些?
一。搶劫既遂和成功
搶劫罪既遂與成功的區分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的一個主要問題。主要有三個概念:(1)應以行為人是否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標準,已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者既遂。
那些沒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的人已經成功了。(2)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實施搶劫,侵犯財富權力和人身權利的犯罪。因此,無論是否搶劫了財物,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既遂了。
(3)認為本條兩段規定了搶劫罪,實際上是兩罪。因此,既遂和未遂的標準應根據兩種情形來確定。即第一款為一般搶劫罪,故應以是否搶到財物為既遂和未遂的標準;第二款是嚴重后果罪,
不存在企圖的問題。
搶劫罪既遂與成功的區分應以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否具備為標準,即是否造成了法律上的違法效果。根據該條的定義,搶劫罪的構成有基本和加重兩種形式。因此,應當分別考察既遂和未遂的標準。
當犯罪事實屬于犯罪的基本構成時,以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為準;當行為人的行為屬于本條規定的加重情節之一時,就具備了加重形態的全部要件,無論行為人是否搶奪財物,都應當是犯罪既遂。
第二,搶劫與非犯罪
1.搶劫罪是侵占罪中危害最大、最緊張的犯罪。通常情況下,任何以不作為為非法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都具有搶劫罪的基本特征,構成搶劫罪。
立法中對搶劫的數額和情況沒有限制性的規定。但根據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情節明顯、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構成搶劫罪。例如,青少年偶爾會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這種搶劫是非常克制和極其有限的,例如勒索少量財產,
搶奪少量食物等。因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2.由于婚姻家庭糾紛,如果一方拿回彩禮和嫁妝,或者可能強行屠宰并帶走家庭的共同財富,即使拿回和帶走的份額很多,也是民事和婚姻中處置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因子女離婚和出嫁女兒突然死亡而憤怒,聚集親戚和朋友打砸對方的家庭財產并搶奪糧食,蔬菜,雞和豬是婚姻和家庭中發泄憤怒和報復的行為。一般要做好調解,妥善處理,不要當成搶劫。
以上是劫形的內容。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可以隨時咨詢我們上海刑事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