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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割?
答:遵循以下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男女平等的原則;
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一方對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有較大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要求賠償,由另一方賠償;
因一方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婚姻損害賠償。
一方婚前購買房產,婚后共同償還貸款的,該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但增值部分和還貸部分將得到補償;
離婚后,未處理的共同財產應當分割;
夫妻相互借款的,離婚時按借款協議辦理;
一方擅自處分財產的,離婚時可以要求賠償;
(10)離婚時隱匿財產的,可以少分割或者不分割。
離婚時,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隱匿、轉移、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可以從輕處罰。分還是不分。
那么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收入;
知識產權收入;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