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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官違抗命令,臨陣退縮,消極戰斗,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戰斗、戰役中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我軍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堅強支柱。
每一名戰士都肩負著保衛祖國的神圣使命。《國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軍人必須忠于祖國,履行職責,英勇戰斗,不怕犧牲,保衛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第12條規定,
軍人要宣誓“英勇戰斗,不怕犧牲”。接下來,楊浦刑事律師將為大家講解消極不服從罪認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首先,本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
雖然在這兩種犯罪中我們都有不服從命令的成分,但它們的含義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在戰時抗命犯罪中,抗命行為本身的發展是經濟犯罪客觀環境的主要研究內容。
它是追究刑事社會責任的基本理論基礎,不需要其他企業具體危害人的行為;在不服從命令的消極犯罪中,犯罪客觀因素的主要工作內容是臨陣消極對抗,并造成嚴重不良后果。
不服從命令只是限制使用的一個條件,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抗拒執行上級命令,但其嚴重污染程度尚未達到戰時不服從命令罪的程度。因此,在不服從命令的消極犯罪中,不能僅以其不服從而追究刑事責任。當然,
如果在消極的打架斗毆罪中,學生違抗命令的行為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符合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生存條件,則應按照想象競合的處理原則,以戰時違抗命令罪定罪處罰。
第二,過失和失職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在主觀上是由于疏忽大意,在客觀上造成了嚴重后果,兩者都可能發生在戰時或戰場上。而且作戰中的被動作為也是一種廣義上的失職,容易混淆。不同的是,
前者側重于指揮員在指揮部隊(分隊)執行作戰任務時態度和措施不力,導致整個部隊(分隊)行動遲緩、被動,造成嚴重后果,指揮員對此負有領導責任;后者側重于指揮員對指揮所個人過失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責任。
第三,本罪與暫不臨陣脫逃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可能出于相同的犯罪動機,如對生命的貪婪、對死亡的恐懼和對戰斗的恐懼。犯罪的時間、地點和客觀環境非常相似,但犯罪主體不同,主要是因為行為人離開了戰斗崗位。那個退出演藝圈的演員已經離職了,
不再繼續參加戰斗;在戰斗中處于被動的演員仍然在他們的崗位上,但他們在戰斗中并不積極。如果陣地遭到敵人攻擊,躲在掩體里不敢主動還擊,敵人追擊時害怕敵人撤退而不敢接近敵人,等等,都不應視為開小差。
第四,不服從命令不作為犯罪的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擾亂作戰部署或者貽誤戰機;導致作戰任務無法完成或者延誤的;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二人以上重傷,或者三人以上輕傷的;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合計100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依照本條規定,在戰斗中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戰斗和戰役中造成重大損失,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造成我軍人員重大傷亡,
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用物資嚴重損失,甚至戰役和戰役損失;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在執行重要作戰任務中消極作為,在關鍵時刻或者危急關頭消極應對,指使或者伙同其他部隊、人員消極應對,
等一下。以上就是楊浦刑事律師講解的消極不服從罪認定的整體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請洋浦刑事律師為您一對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