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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審判時不滿20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刑事審判時不滿20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案件追訴期最高是20年,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20年,但是過了20年的追訴期,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核準后依然可以追訴。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原發的可能性比較小,如果真是原發,對新冠病毒的溯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7月15日,烏魯木齊發現一例新冠感染者,打破了烏魯木齊近5個月來零新增的記錄。感染者是中泉廣場三樓營業廳工作人員,常住地為烏魯木齊市天山區。7月10日時出現咽喉疼痛等癥狀,在定點醫院觀察治療,7月14日出現發熱、頭痛等癥狀,7月15日確診,為輕型。后經排查密切接觸者,發現3例無癥狀感染者。
從7月15-18日,通過排查,一共發現確診感染者17例,無癥狀23例,全部來自于同一聚集性事件。7月18日全天,再排查出13例確診和18例無癥狀感染。截止到目前為止,烏魯木齊一共有30例確診感染者和41例無癥狀感染者,現有2705人接受醫學觀察。
烏魯木齊的這次疫情目前源頭還在調查中,和源頭相關的信息只有“同一聚集性事件”。北京新發地疫情來自于國外的冷凍產品,哈爾濱疫情來自于回國人員。這兩次疫情都可以看作境外輸入。由于烏魯木齊已經連續149天零新增,個人認為,烏魯木齊的疫情大概率還是外部輸入。即境外輸入或者境內外地病毒進入烏魯木齊。
境內外地病毒進入烏魯木齊相對單純,一般是外地人員或者出差回烏魯木齊人員帶入。由于新疆和8國接壤,這其中的印度、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和巴基斯坦的疫情都比較嚴重。但是印度、俄羅斯和巴基斯坦這三個地方疫情暴發較早,大家有足夠的重視。而新疆和哈薩克斯坦的貿易往來非常頻繁,并且此前對哈薩克斯坦也沒有足夠的重視。
由于首例感染者是一名營業廳工作人員,理論上來說她會接觸到各類人員。這給排查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并且,她也有可能并不是烏魯木齊疫情的源頭。所以現在最重要的是查出烏魯木齊疫情的病毒基因序列,通過基因序列比對就能找到病毒來源。但是,目前最重要的的工作是遏制住病毒的擴散,烏魯木齊已經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相信疫情很快就會過去。
不可能沒有原因,可能有以下原因:
1.首例患者確診前去過北京或與北京確診患者有接觸;
2.首例患者可能去過某個市場,那個市場存在病毒;
3.首例患者確診前可能食用過某種海鮮或肉類食品,不排除肉類食品、海鮮存在病毒的可能;
4.首例患者可能身體里早就存在病毒,但潛伏期長,沒有出現癥狀,直到前幾天才出現癥狀;
5.與境外輸入有關,新疆的邊境線很長,不排除病毒與新疆周邊國家有關聯。
綜上,需要調查首例患者在一個月內去過什么地方,接觸過什么人,吃過什么海鮮或肉類食品,是否去過邊境管理區等。從這幾個方面入手,相信會查明源頭的。
國家衛健委專家來了,相信馬上就會水落石出!病源不管來自何方,希望像北京市政府學習,采取實事求是,透明開放的執政理念與操作模式,老百姓一定會理解并配合防疫。也一定會像北京一樣控制住疫情的!烏魯木齊加油!
我是予小草,我來回答。
目前,是全國復產復工階段,而大部分老百姓,都過著平常的日子,上班下班,養家糊口。
這一次在新疆地區發現了確診病例,再一次告訴我們,不能掉以輕心,在新冠狀病毒還沒有完全消失之前,就必須要遵循防疫措施,像口罩,消毒液,消毒酒精,這些東西都不能少。
7月15日,在新疆烏魯木齊市發現了確診新冠肺炎病例1例,無癥狀感染者3例(均在醫學觀察中)。
從7月15日——7月18日,這三天內,烏魯木齊市本輪疫情已經累計確診了病例22例,另有多例無癥狀感染者。
連日來,當地采取了封閉社區、停運公共交通、對居民進行免費核酸檢測等多項措施。
烏魯木齊市的小區基本都封鎖了,任何人員不準外出,也不要下樓走動。當日晚上,當地的大小超市、商店都人滿為患,居民們開始搶購蔬菜、肉等各種生活用品。
天山區的衛生服務中心,20多名工作人員開始全力投入到核酸檢測的工作中。
將對天山區的所有居民,旅客展開免費核酸檢測。這項任務將由天山區下屬的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醫務人員執行。
從目前來看,烏魯木齊市重點在于防控和切斷傳染源,但是市民也不用恐慌,因為新疆的人口密度遠不及北京,防控起來難度要相對輕松一些。
隔離14天還是28天更科學?沈陽1人確診全城遭殃有何教訓?
早在今年三月,李蘭娟院士就有過這樣的提醒:對于新冠肺炎的密切接觸者,要抱有觀察無癥狀感染者的意識。
(下圖:李蘭娟院士)
沈陽市此次疫情的1號病人尹某某,自韓國回來,按照當地防疫規定,隔離14天,核酸檢測為陰性后,自行回家;回家之后的第10天出現發燒癥狀,再日,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這個時候,已經發生了此次聚集性疫情。
我們看到,沈陽市此次疫情,幾乎就是今年4月哈爾濱聚集性疫情的“翻版”,當時,哈爾濱留學生韓某自美國回國,自行隔離14天,核酸檢測結果陰性,然后解除隔離。而后,哈爾濱疫情發生。
(下圖文:沈陽市疫情的1號病人行動軌跡)
國外嚴重的疫情之下,從國外入境者,我們都可以把他們看作新冠肺炎的密切接觸者,如李蘭娟院士所言,對他們,我們要以對待無癥狀感染者的防疫意識,進行相應的防疫措施。
今年三月底,浙江省就開始對所有的無癥狀感染實施了“14天定點+14天集中”的“雙隔離”防疫措施。四月,廣西則實施了“14天集中隔離+14天居家隔離”的“雙隔離”防疫措施,之時,其他省市區也有效仿。
最近沈陽不斷出現很多新冠病毒肺炎本土病例,疫情非常嚴重,市民們都驚慌失措,人人自危。這次疫情主要是由一例11月29日韓國回來的尹某引起,尹某回國后集中隔離了14天沒有發病,然后轉為居家隔離,居家隔離期間沒有按照規定完全居家隔離。12日18日回國后第20天,發現有發熱、咳嗽等病癥也沒有第一時間報告,輾轉去了多家醫院,走了多個地方,接觸了很多人,造成疫情擴散。從尹某這個新冠肺炎傳染鏈來看,新冠病毒的潛伏期可以達到2—4周,傳染力很強,以前的病例也有過潛伏期達2-4周的,所以建議有疫區過來人員及有可疑接觸人員可以直接集中隔離3—4周。或者集中隔離2周后,再嚴格執行居家自我隔離2周,相關部門要嚴格監管,定時上報個人監測信息,不能隱瞞或不報任何信息,有不遵守隔離規定、隱瞞不報信息者或造成疫情擴散者要有嚴格的處罰措施。可能是前一段時間疫情漸趨平穩,大家思想上都有些松懈了,所以大家還要時刻提高警惕,防止疫情復燃,特別是現在國外病毒已經變異,更要嚴防死守,不能疏忽大意。
沈陽一老太,在隔離14天后出現了癥狀,被確診為病毒感染者。
我們現行的防疫規定是,在外14天隔離后,需要居家隔離7天。
但這位老太在隔離14天后,依然出現了癥狀。
這次事件,帶給了我們哪些教訓?
我們之所以確定隔離14天,是有科學依據的。
根據我們的研究表明,新冠病毒發病的絕大數周期是14天內。
也就是說,你感染了新冠病毒,絕大數情況下,14天內就會出現明顯的癥狀。
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一點就是,絕大部分。
有極其小數人群,在結束14天隔離之后,依舊還會出現癥狀。
就比如這個沈陽老太,隔離14天后,自認為自己安全了,就沒有遵守居家隔離的要求。
對于隔離期限,是一個科學性較強的問題,最初確定將隔離期設為14天,是通過對病毒潛伏期的研究而得出的科學結論,這個隔離時間適用于大多數隔離者。
不過,自從發現疫情到現在,已經過了整整一年的時間,在這一年的時間里,病毒并非一成不變,而是在不斷發生著變化。就像人,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成長、變化。所以,現在的病毒已經經過了一年的成長期,不再像最初那么幼稚、單純。
而且,英國出現的變異毒株也用事實證明了病毒的成長、變化。既然毒株發生了變異,而且是變得更厲害,那么,它在人體內的潛伏期是否會同樣發生變化,并不排除這個可能性。盡管英國暫時沒有對變異毒株的潛伏期公布研究結果,但按照正比變化的原則,新變異毒株的潛伏期延長的概率并不可排除。
另外,早在三四月份,北京、廣州、寧波等地均出現過隔離期滿后,又被確診的病例。比如河源的一個女性病例,隔離欺瞞14天,解除隔離6天后確診。也就是說,病毒在該患者體內潛伏了20天。
真實出現的病例證明了,潛伏期并不是一成不變的,14天的隔離期并不能預防所有毒株的潛伏。再加上毒株經過了一年的成長變異,延長隔離期至28天,是相對更保險的一個辦法。
疫情持續到現在,毒株在變化,隔離期也應該隨之做出相應的延長調整,14天的隔離期不一定還那么保險,28天的隔離期更符合經過了一年變化的疫情。
這種情況再正常不過了,哪怕是半年沒有提起公訴,也是有關法律依據的。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能夠有多長?金律師按照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談一談這個問題,如果用大白話來解釋法條:
1.案件到檢察院后,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經檢察長的批準可以延長半個月,即一個半月。
很顯然這個“基本”的審查起訴期限就已經一個半月了,所以檢察院半個月沒有提起公訴很正常。況且,檢察院半個月就能提起公訴可能有兩種情況:一是這個檢察院案件比好少,同時承辦檢察官的工作效率驚人(或者案件極其簡單,根本不用仔細研究、審查);二是檢察院根本就沒看卷、審查,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訴。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有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機會,即將案件重新退回公安機補充證據材料,每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提醒注意的是,公安每次補充偵查后重新移送上來,檢察院理論上又會有1個半月的審查起訴期限。
現在可以算一算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期間:1個半月+1個月+1個半月+1個月+1個半月=6個半月。
半個月算什么,近半年的我都經歷過。
之前在珠海辦的一個網絡傳銷案件,公安將案子移送到檢察院后,檢察院審查起訴用了一個月,將案子退回公安機關作第一次補充偵查,過了一個月,公安又把案子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花了一個半月,又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作第二次補充偵查,又過了一個月,公安再次把案子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在一個月后提起公訴。打第一次公安將案子移送到檢察院起,前前后后共花去時間5個半月。
檢察院半年沒有提起公訴,在法律上都是說得過去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案子從第一次到審查起訴階段,到最后檢察院提起公訴,最長可以耗時6個半月。
只要沒有超過期限,等著就是。
首先,檢察院不止這一個案件,有許多案件需要進行處理,檢察官需要根據各個案件的情況和期限進行辦理,不論做什么事都要有輕急緩重,這不代表案子不重要,只是合理的調配時間。
關于你說的的這個案件,或許可能有需要補充偵查的情況,案件證據不扎實,有的證據沒有調查落實清楚,那就需要退回偵查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后再移交檢察機關,補充偵查需要延長期限。
其他應該沒有什么別的因素了,案件的程序都有期限,耐心等待,案件程序的每一步進展,檢察機關會在第一時間和你聯系!
依我之見:這是檢察院處理‘’審查起訴刑事案件‘’再正常不過的,依法辦理刑事案件的正常情形。
一,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終結刑事案件后,事實清楚丶證據確鑿充分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全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所謂‘’審查起訴‘’,就是檢察機關受理后對全案事實丶證據丶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一一犯罪事實是否查清丶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丶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是否正確;有無漏罪或其他應‘’追訴‘’刑事責任的人;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全面審查‘’一一依刑訴法規定,檢察官須再次復核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聽取辯護人丶訴訟代理人意見,并審查隨案移送的物證丶書證等全案其他證據。
二,如果公安機關移送審查的案件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合理懷疑沒有排除的,檢察機關有權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檢察院自行偵查;如需對案件中專業性問題,如司法法醫學鑒定丶司法精神病鑒定丶司法痕跡鑒定……還需另行指定或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和人員進行鑒定。而為了保證案件在‘’審查起訴‘’環節的正常處理,不給予辦案檢察官合理充分的時間,可能嗎?
三,為保證審查起訴案件質量,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公訴案件審查時限一個月辦結,案件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因案件需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以兩次為限,每一次一個月;如補充偵查系司法鑒定,鑒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時限。
請問:提問者,你所述‘’移送檢察院十五天了,還沒有提起公訴‘’,經我的介紹明白原因了嗎?合理的辦案時間,從一定意義上講就是案件質量的保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審判時不滿20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審判時不滿20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