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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尚某某是一家搬家公司的員工。2013年8月,在大悅城為客戶搬家時,他趁機偷走了客戶用膠帶封在抽屜里的兩塊歐米茄手表和壽山石印章,總價值5.6萬元。后來在公安機關調查期間,他在家人的勸說下投案自首。
并將贓物返還給受害者。
【辦案思路和體會】
案件事實清楚,被告承認確實是盜竊。但我個人認為這應該是一起職務侵占罪的案件,而且受害者已經表示理解,他應該可以不認罪。經與法院辦案人員溝通,法官認為之前類似案件均以盜竊罪定罪。最好不要做無罪辯護。
在與被告及其家人溝通后,他們還要求律師進行輕辯護。所以在檢察院和法院階段有兩次辯護意見,但最后的結果是從輕判決,讓家人和我自己都很滿意。
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意見:
我受犯罪嫌疑人尚某某的妻子委托,并經其同意,為其提供辯護。在閱讀文件和會見犯罪嫌疑人后,我認為本案不構成盜竊,原因如下:
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盜竊罪。
(一)犯罪嫌疑人沒有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獲取財物。
嫌疑人是搬家公司的員工。他搬家時,客戶已經把房門鑰匙給了搬家公司,公司沒有派人到場。我與嫌疑人尚某某見面后,他也交代了搬家時客戶不在場。
道林公司搬家時,將貨物交給搬家公司保管和搬運,搬家公司和被搬家公司是保管財產的關系。犯罪嫌疑人管理、持有委托人財物的行為屬于合法持有行為。犯罪嫌疑人利用搬家的時間來保管客戶的財產。
非法占有財產是一種明目張膽的行為,而不是秘密盜竊。
(2)犯罪嫌疑人占有財產的目的不是占有,而是以向其搬家公司的老板索要工資作為威脅條件。嫌疑人沒有及時向他的老板報告財產,因為他想在受害者發現財產丟失后詢問他的老板,然后他威脅了受害者。
要求老板支付他所欠的工資,事實上他也是這么做的。
(3)犯罪嫌疑人沒有“拒不返還”。當公司老板盧媛媛給他打電話詢問失物時,犯罪嫌疑人承認他向老板索要工資,老板沒有明確表示會給他工資,所以他要求家人將財物歸還給公安機關。
我也主動向公安機關說明了情況。
由此可見,犯罪嫌疑人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是職務侵占罪,而不是盜竊罪。
第二,職務侵占罪屬于自訴案件。
根據刑法規定,職務侵占罪只有告知才能處理。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成立。
鑒于被告人尚某某犯罪后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退繳了被害人的贓物,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故對其所犯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尚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宣判后,家屬對判決結果非常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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