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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這是主要要求中的定量規定因素。一個人之間不存在“共同”犯罪問題。行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受教唆人未實施教唆犯罪的,僅教唆人犯教唆罪。雖然存在教唆,但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問題。
2.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負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有兩人以上。
3、無特殊身份的人往往單獨不能構成特殊主體犯罪,但可以與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為特殊主體犯罪的共同犯罪主體。一般而言,非國家工作人員本身不能犯腐敗罪,但可以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構成腐敗共同犯罪。
1、各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達到犯罪程度。
2、共同犯罪行為的表現。我們知道,犯罪行為有兩種基本形式:作為和不作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所謂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實施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據刑法第九十七條的解釋:“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群體性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據此,主犯包括三種情況: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主要分子;
3.在犯罪集團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犯罪情節嚴重的犯罪分子。由于盜竊罪中一般不存在聚眾犯罪的問題,因此,
盜竊罪的主犯一般只有兩種情況,即:
盜竊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主要成員。
2、在犯罪集團或者一般聯合盜竊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犯罪情節嚴重的犯罪分子。
因此,盜竊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主體要件、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小編在這篇文章中還為大家介紹了盜竊共同犯罪中主犯與共犯的認定。不知道這篇文章對你是否有幫助。如果您同意,請轉發給您的朋友討論。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在線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