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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利用其對公司債務有限責任的“法律盾牌”逃避債務的情況并不少見。債權人申請執行后,發現被執行公司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也無能為力。事實上,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將股東列為被執行人,讓躲在公司背后的股東承擔還款責任。本期將持續更新該領域的研究文章并分享相關案例以供分享!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分享了增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的基本法律規定,是從債權人的角度進行分析的。另一方面,也有一些股東轉讓多年股權,突然被追加為被執行人。他們感覺自己坐在家里,債務從天上來。本文嘗試從增發股權轉讓股東的角度來分析如何避免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轉讓股權的股東能否追加為被執行人的情況比較復雜。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多見于各地的一些司法判例中。這種情況導致全國法院的裁判不一致,出現完全不同的裁判觀點。對于學術界來說,不同的裁判意見引發的無非是討論和爭議,但對于新增的原始股東來說,可能就是一場傾家蕩產的災難。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該補充而不能補充的情況,也存在大量不該補充而補充的情況。
這方面的案例還有很多,我就不一一列舉了。我們直接針對幾種情況進行簡單分析:
第一:股權轉讓后產生債務。即原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產生的債務。這種情況下,即使原股東未出資,原則上也不能追加原股東。這種情況應該比較容易理解,因為原股東轉讓股權后,原股東與公司就脫離了控制關系。原股東在公司不再享有股東權利,在公司經營、借貸等方面也沒有任何利益,讓一個失去公司“控制權”的人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其次,雖然轉讓時原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尚未實際繳納,但轉讓時出資期限尚未屆滿。原股東享有出資期限優惠,雙方股權轉讓協議已轉移出資義務。如果股權轉讓過程中未出現加速出資期限屆滿的情況,則本次轉讓屬于合法轉讓,而非瑕疵股權轉讓。因此,本案中,原股東不再承擔責任。
第二:股權轉讓前發生的債務。如果原股東轉讓股權之前已經產生了債務,如果此時原股東轉讓股權,往往很容易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因為原股東轉讓股權很可能是出于逃避債務的考慮。因此,本案中,從應訴角度來看,新增原股東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股權轉讓的合理性,不存在逃債的可能。例如,雖然公司在股權轉讓時背負巨額外債,但公司賬面仍有足夠的現金流來償還。或者股權受讓方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和經營公司的能力。
上述第二種情況目前爭議比較大,需要充分發揮律師的發散思維來論證、舉證。此類案件專業性很強。根據筆者代理此類案件的經驗,追加的原股東均自行參加庭審或聽證,均無法回答問題的核心要點。他們都在談論自己是如何受委屈的。或者指責對方沒有審查公司財務狀況,也無助于你避免被列入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