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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大巴司機刑事案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大巴司機刑事案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距離上一次貴州安順公交車墜湖事件剛過去幾個月,沒想到又出現了大巴司機被乘客用安全錘砸頭事件,且事發時車輛行駛速度為74km/h,車上共有39名乘客,要不是司機緊緊抓住方向盤,將車輛安穩的??吭诹寺愤?,保守估計將有40個家庭受到巨大的重創。
眾所周知,天無三日晴,地無三尺平說的就是貴州,貴州以前發展不起來,就是因為山地太多,導致交通不便利,后來政府大力遇水搭橋,遇山穿洞,才讓貴州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飛速發展起來。
我就是貴州的,每年回去都會乘坐大巴車,對貴州的許多條公路都有著切身體會,毫不夸張的,借用我以前的一個班主任老師說的話,那個班主任老家是河南的,他說隨便找一個貴州的大巴司機,都能去他們那邊當教練,還是那種不一般的教練。
他說,貴州的大巴司機,心理素質是真的強,他一個坐車的,看著旁邊是懸崖峽谷,一路都戰戰兢兢,擔驚受怕的,可大巴司機一臉的淡定自然,該轉彎的轉彎,該下坡的下坡,就跟在平原上開車一樣。
從我老師的評價,也側面反映出了,貴州的很多路段是非常危險的,駕駛員必須得有過硬的駕駛技術和強大的心理素質,才能保證一路順風。像上面那個在車行駛過程中,拿安全錘敲擊駕駛員的乘客,罔顧同車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不論是出于什么原因,都是要堅決抵制的,必須得接受法理的嚴懲,同時,我們也為在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時,還拼命將車安穩停靠在路邊的司機,點一個大大的贊,希望他能平安無事。
事發貴州六盤水,一輛大巴路上飛。車上乘客三十九,多半昏昏人欲睡。唯有司機精神好,鼓著大眼前方窺,聚精會神開著車,確保平安每一位。
豈料今日碰了鬼,有個男子在車內,悄悄摘下安全錘,慢慢悠悠邁開腿,摸到司機之后背,對準腦殼就錘揮,接連敲了六七下,司機痛得裂了肺。
短暫昏迷一秒后,振著精神意識回,雙手方向緊緊握,不能乘客出安危。副駕上前撂倒鬼,幾名乘客更懂味,自告奮勇男子捉,心齊力合顯神威。
司機靠邊車停位,民警接報現場飛。捕了男子所里帶,正在審訊這只鬼。不知為啥瞎胡為,目前調查正核對。司機頭縫十幾針,感嘆今日時運背。
此事依我個人看,男子確實是惡鬼,不是陡發神經病,就是報復這社會。要么就是恨司機,什么地方他得罪。唯愿民警仔細查,蛛絲馬跡皆知會。然后依法判重刑,關入大牢去反悔。回想當年重慶案,搶奪方向車落水,一十五人天堂歸,震驚華廈好傷悲。所以乘客每一位,都要見義就勇為,發現有人亂作祟,眾志成城將其呸,該出手時就出手,該蹬腿時就蹬腿,保護別人的同時,保護自己不為鬼。最后司機點個贊,忠于職守心靈美。
(文原創。圖片來自網絡,侵權聯刪)
先來了解一下具體情況
近日,貴州黔東南的一輛核載39人的大客車在行駛過程中,一男子突然持安全錘襲擊駕駛員。駕駛員李師傅稱,當時事發突然,自己也不知道男子為何會有如此舉動,自己被襲擊后,短暫的暈了十幾秒,但想到幾十名乘客,便鎮定下來將車停穩,當時頭被錘了三下,縫了十幾針。目前,襲擊者已經被麻江縣警方控制,案件還在進一步處理中。
結合相關信息,我來談談我對此事件的幾點看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關于故意傷害罪的解釋: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嫌疑人使用車內放置的安全錘多次向司機頭部進行錘擊,造成司機頭部受傷,被縫了十幾針,他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
又一起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在貴州發生,年邊將近,安全第一要時刻放在心上。這一事件的突然發生,由于司機的沉著應對,保證了車上三十幾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這個司機的勇敢行為值得稱贊。
一、司機的安全意識和沉著冷靜的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值得表揚。
1月9日上午,一輛載有39人從福州返回貴州六盤水的大巴車,在進入貴州麻江縣境內的時候,坐在后排的一名男性乘客突然取下隨車放置的安全錘,徑直走到駕駛室,對著正以每小時70多公里駕駛大巴車的司機頭部狠狠地砸了下去!一下,兩下……駕駛員頭部鮮血直流。
對這突發情況,司機沒有慌亂,而是忍住疼痛,死死的緊握著方向盤,并采取措施使車輛停穩在路邊。因為車上有39名乘客,如果司機一慌亂,或與犯罪嫌疑人撕扯,貴州的山路又崎嶇,就有可能造成嚴重的車禍發生。停穩后,讓副駕駛員和車上的乘客聯手制服了犯罪嫌疑人,避免了一場巨大的災禍發生。挫敗了這起犯罪行為,保住了一車人的生命安全。所以,這位司機的安全意識和沉著冷靜的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值得表揚。應該受到單位和社會的褒獎。
二、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傷害和危害公共安全兩個罪名,而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這個犯罪嫌疑人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實施和涉嫌了犯罪行為。一是故意傷害司機而涉嫌故意傷害罪;二是對司機的危害會造成傷害車上全體人員的危險,所以又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兩項罪名都是社會危害性嚴重的犯罪,如果公安部門證據證實后,犯罪嫌疑人將會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是什么?
筆者猜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可能有:一是有預謀的犯罪行為,報復個人和社會。這個原因是非常可怕的,而且犯罪分子選擇的是公共場合,社會危害性更大;二是癮君子的失控犯罪行為。(這種情況如吸毒類的癮君子,由于毒癮發作而無法控制自己,而采取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三有可能是精神病患者,由于病情發作而產生的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大巴司機刑事案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大巴司機刑事案例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