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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根據具體后果來確定。受害人的傷害構成輕傷的,行為人必須承擔刑事責任。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構成犯罪,雙方不能調解、協商的,依照第《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毆打他人未造成傷害的,可以受到公安處罰。公安傳喚期限為24小時,一般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純粹打架行為的罰款不超過1000元,但行為人應當承擔對方的醫療費、誤工工資以及其他滯納金和工作收入。
治安管理處罰程序是怎樣的?
治安管理處罰程序由調查、決定和執行三個部分組成。
偵查是公安行政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案件過程進行核實的制度。公安行政機關的偵查活動主要包括受理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等。傳喚、詢問違反公共安全行為的行為人,檢查行為人及相關場所、物品。調查活動應當遵守《公安行政處罰法》關于依法收集證據、保密、回避的規定。
本決定是關于公安行政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案件作出結論的制度的規定。該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判決管轄、證據、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判決種類和形式、判決送達、現場判決、結案期限、權利救濟方式等。
執行是公安管理機構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決策過程的制度。《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拘留和罰款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