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法七十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法七十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是關于監視居住的條件與執行機關的規定,該條共有三款,具體內容是: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其中第二款的內容是: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74條第二款是關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能交納了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應該是要求有保證人或者交納一定是保證金的,才能取保候審。
但法律考慮到有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確實無保證人或已交納不起保證金,但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1.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是存在的。
2.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是指被告人在刑事審判中有權保持沉默,不作證言,不回答問題。
3. 這一規定的存在是為了保護被告人的權益,確保其不被強制作證,避免自證其罪。
此外,這也是刑事審判中的一項基本原則,體現了法治的精神。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法七十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法七十四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