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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拘捕令是私人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拘捕令是私人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逮捕證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的文件。公安機關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決定書或人民法院的逮捕決定書,由縣級公安機關負靖簽發逮捕證,執行逮捕。一經公安機關負責任簽發,逮捕證即生效。并不需要被逮捕人家屬簽字。
2、 執行逮捕時,必須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
3、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后,除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制作逮捕通知書,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逮捕通知書應當寫明逮捕原因和羈押處所。被告人逮捕人家屬在逮捕通知書上簽字。,證明已知曉。
《公安機關人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接到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并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并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
關于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在就意味著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拘押并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拘捕令下來意味著已經有證據能確認犯罪事實、且犯罪事實確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證據已經查明了。
因為公安機關做出逮捕前必須有足夠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確實犯罪了,符合以上三點即可實行逮捕。總之,逮捕令一下來,就意味著涉嫌犯罪,并且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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