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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偵查的意義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偵查的意義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犯罪嫌疑人是否認罪,與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沒有關系。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關事實和證據。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對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發現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補充進行有關專門調查等工作的一項訴訟活動。
也就是說,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針對移送起訴的案件,認為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遺漏被告人的罪行,或有遺漏了同案人的情況。
存在上述情況之一的,就可以退回補充偵查。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你這問題本身就不合理。如果案件是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檢察院只有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不存在退捕的情況。另外,即使認罪認罰,也不代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既然如此,當然有退查的必要。
當然有了。,檢察院會就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偵查的情況和材料由公安機關移送給檢察院,這個就是上面說的配合偵查,如果夠刑事處罰,檢察院公訴機關會就貪污賄賂案件和公安機關刑事案件一并提起公訴,法院也會一并判罰的,不可能不追求責任的。
偵察與偵查的區別:
1、偵察是一種軍事行為,是為獲取敵方與軍事斗爭有關的情況而采取的行動。其主要手段有觀察、竊聽、刺探、搜索、暗殺、截獲、捕獲戰俘、諜報偵察、戰斗偵察、照相偵察、雷達偵察、無線電偵聽與測向、調查詢問、搜集文件資料等。
2、偵查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法定的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為了收集犯罪證據、緝捕犯罪嫌疑人、揭露和證實犯罪而依法實施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其主要手段有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書證、鑒定、通緝等。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偵查的意義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偵查的意義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