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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案例起訴時限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案例起訴時限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可以在交警的責任認定書出來后起訴,也可以治療后起訴,時效為自受傷害之日起一年之內。
起訴需要起訴狀、事故認定書、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的證明或單據。
交通事故民事起訴的流程是:
(一)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從收到起訴書開始計算。
立案從收到起訴書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從立案之日起開始計算審理期限。收到起訴人的起訴材料開始計算立案時間,七天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進行立案通知起訴來法院辦理立案手續,交納訴訟費。從立之日起計算審理期,如一審民事簡易程序,審限為三個月,下達判決書要在立案后三個月內下達。
一般刑事案件公安階段偵查終結后,連人(犯罪嫌疑人)帶案件卷宗及證物,和結案報告,起訴意見書一并移送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檢察院在接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是否決定提起公訴的決定,
重大案件,經呈報上級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審查起訴期15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到案件后開始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其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開始計算審查起訴時間。
人民檢察院在決定對案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后,會向被告人家屬送達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無論是走普通程序,還是簡易程序,決定開庭之前也會提前通知被告人家屬,
個人建議,在收到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時,你就可以考慮請律師開始做替被告人進行辯護的準備工作了,律師需要向辦案單位申請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還需要到辦案單位申請閱卷,這些都是需要時間的。
多久能判,看似簡單,事實上很復雜。
看似簡單
單純從審查起訴的期限來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5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1年的,可以延長至15日。
單純從一審判決期限看,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7日內審查完畢。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因此,是否受理審查的期限沒有實際意義。
第一審程序的期限具體為: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事實上復雜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月15天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月15天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檢察院已經審查起訴,最快多久能判?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如果沒有羈押,人民檢察在取保候審期間內起訴均為合法行為,即在12月內起訴到人民法院也有可能性;如果被羈押,還受到管轄,以及補充偵查的影響。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案例起訴時限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案例起訴時限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