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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信息安全刑事法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信息安全刑事法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高校的紀檢委也是紀檢委的組織。按照紀委的調查措施規定 ,只要經過相關的審批手續,一般都是立案后,同時案件調查的需要,紀委完全有權利可以調查個人信息和出行記錄。這個沒有問題的,調查這個是紀委的法定14項措施之一。
紀檢監察部門和其他相關人員,是否有權力去公安機關調取公民個人信息?這個問題的答案,是有前提條件的。
公民的個人信息保護,有多項法律法規規定,包括《憲法》、《民法通則》、《居民身份證法》等,以及專門出臺的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都對公民的個人信息從全方位給予了充分保護。
但是,法律法規同時也規定了,如果公民在涉嫌犯罪或者出現其他需要查明個人身份信息的情形時,公安機關是有權力通過合法途徑,調取個人信息的。包括紀檢檢察部門、法院、檢院、公安機關,以及單位、組織等都可以通過正常途徑進行申請,經審批后通過合法途徑,掌握了解公民的個人信息。同樣,即使經過批準后,調取個人信息也是有相關規定的,比如不能隨意調查與需要了解信息無關的其他信息,不能隨意處置或者泄露個人信息。
高校紀檢檢察部門,在辦案或者查處違紀案件時,為了獲取辦案信息和證據,掌握涉案教師的動向,向公安機關申請調取其個人信息,屬于正常辦案范圍。
高校紀檢委有權利去公安機關調取單位教師的個人信息和出行記錄嗎?有何依據?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的。
具體是什么條件?就是經過縣級以上紀委、監委的批準,因工作需要,可以調取相關的證據。另外取證人員必須兩人以上。
就是說,經過一定級別的紀委、監委批準(而不是個人私自),兩名工作人員以上可以持相關介紹信和工作證到有關部門調取相關證據。注意不是什么也可以調取,而是批準的內容,與案件相關的內容。另外,獲取的證據必須是在處理案件中使用,不得隨意泄露,否則如果引起嚴重后果,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開房
例如,某高校紀檢委接到群眾舉報,本高校某部門領導某年月日在某賓館出軌某某學生。紀檢委履行必要的報批手續后,持單位介紹信和本人工作證,可以到公安部門調取某某領導某段時間的開房記錄,但是不經批準,是不允許隨意調取這些記錄的,即便是有完善的手續,取得的開房記錄也只能用于案件調查處理,不得擅自公開,否則這些工作人員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當然了,公安部門查詢這些記錄也要履行必要的報批手續,報批的時候會注明,某某高教紀檢委主任某某等兩人持單位介紹信申請查詢,公安部門查詢這些記錄都會留下相應的登記記錄,并不是想怎么查就怎么查,想查什么就差什么。
這個問題很好回答,代表單位執行職務行為有權申請調取,反之則無
對于公民個人信息及相關隱私性記錄,我國法律法規及個人信息保護條例都有嚴格的保護條文,明確未經相關部門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公安機關和民警都不能隨意調取個人信息,否則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嚴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因工作需要,比如涉及違法犯罪、貪腐等違紀違規行為調查,需要調用個人信息查明相關事項時,相關的辦案部門比如公安機關、檢察院、紀檢監察部門、法院等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可按程序向組織申請調取個人相關信息,掌握涉案人員動態。高校紀檢監察部門屬于紀檢監察系統范疇,在查實違規違紀案件時,如確有工作需要,當然可以申請調取個人相關信息,包括出行記錄等。
不過,在調取的過程中,必須遵循幾個原則:
第一,不能單獨調取,必須在信息掌握部門比如公安機關的配合下,依法依規調取,且調取人員不得少于一人。
第二,調取信息必須與申請范圍一致,不得超范圍調取吳職責無關的個人信息。
第三,調取信息夠要嚴格遵循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隨意泄處置露個人信息,影響他人工作和生活,甚至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信息安全刑事法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信息安全刑事法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