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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是指公安機關暫時羈押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尚未作出司法決定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代理機構。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看守所代為執行。
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必須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簽發的逮捕令、刑事拘留證。人民檢察院追查押解犯罪嫌疑人暫扣的證明文件。無上述憑證或者憑證上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扣留。
看守所的任務是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實施武裝看守、看守,確保安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確保偵查、起訴、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中執行。監獄對罪犯實行刑罰與改造、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把罪犯轉化為守法公民。
犯罪嫌疑人被關押在看守所,未經人民法院判決的,不視為有犯罪記錄。只有經人民法院判定有罪的人,才算有犯罪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必須出示拘留證。
被拘留人被拘留后,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報或者通報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可能妨礙偵查的情況外,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內通報被拘留人的家屬。妨礙偵查的情況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關于看守所是否全部不判刑的相關知識。看守所是暫時關押犯罪嫌疑人交付執行之前或者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如果您有什么不明白或有其他疑問,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