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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之間的農村土地糾紛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解決宅基地糾紛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一)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根據該規定,公民之間發生宅基地糾紛,應當首先通過協商解決。
(二)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糾紛,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發生糾紛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三)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表明,公民之間有關土地使用權、所有權的糾紛必須首先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土地確權糾紛應向哪些部門聯系?
土地確權爭議可與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解決。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條件是什么?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號文件第四十條可知:土地經營權轉讓,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土地經營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姓名、地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所在地、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通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出讓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通價格及支付方式;
(七)依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時相關補償費的歸屬;
(八)違約責任。
2、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承包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前提條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有效。
3、合同當事人表達真實意思表示
所謂意思表示,是指向外界表明愿意產生一定法律效力的行為。意思表示是構成法律行為的要件。真實表達意思表示是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一。一方當事人因欺詐、脅迫或者重大錯誤而簽訂的合同,往往不是真實意思表示,是無效合同或可撤銷的合同。
4、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一切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換句話說,他們必須遵守公共秩序和良好習慣的要求。因此,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自然條件之一。
一般來說,個人之間的農村土地糾紛主要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先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對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