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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法第96條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法第96條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六條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96條規定了對于加入反動組織、非法民間組織或者邪教組織等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具體內容如下:
第九十六條 加入反動組織、非法民間組織或者邪教組織的,或者組織、利用聚眾斗毆、滋擾社會秩序等方式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社會管理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對于參與的人數較多或者情節較為嚴重的,或者以暴力手段、威脅手段、輿論手段、組織手段等手段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于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加入的組織被認定為恐怖組織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你好,刑法第96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這一條法律規定主要是針對一些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的懲治,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處分措施,并對情節嚴重的個人進行刑事責任追究。具體的執行標準和處罰力度,需要根據具體的案情和情節輕重來進行鑒定和裁判。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法第96條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法第96條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