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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1134條的規定,自寫遺囑是由立遺囑人書寫并簽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遺囑。自立遺囑的執行人問題是遺囑執行過程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自書遺囑的保存
按照慣例,自寫遺囑一般應由遺囑人本人或專門的遺囑執行人保管。遺囑保存是保證遺囑效力和執行的重要組成部分。
遺囑執行人的指定
遺囑中未指定遺囑執行人的,由繼承人按照《民法典》第1133條的規定執行。當有多個繼承人時,他們將共同擔任遺囑執行人。此外,繼承人還可以共同選舉一名或多名人作為代表執行遺囑。
遺囑的內容
根據《民法典》第1133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訂立處分個人財產的遺囑,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合法繼承人繼承個人財產。此外,遺囑人還可以將個人財產捐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國家、集體或者組織、個人。此外,自然人也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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